1、 2019-03-12 发布 2019-03-12 实施 Q/HBHS 河 北 恒 硕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BHS 0002S-2019 代替Q/HBHS 0002S-2015 桑椹干 河北恒硕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恒硕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04.01.02.02 备 案 号:13154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03日 Q/HBH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
2、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国家标准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农业标准NY/T 705-2003无核葡萄干,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恒硕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恒硕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伟、李颖、李树旺。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HBHS 0002S-2015桑椹干标准。本标准与Q/HBHS 0002S-2015桑椹干相比主要变化
3、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理化指标增加了镉的限量要求;删除了劣质果率,修改了杂质的检验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增加了菌落总数。本标准于2019年03月12日由河北恒硕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树旺李树旺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3月12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BHS 0002S-2015桑椹干。Q/HBHS 0001S-2019 1 桑椹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椹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桑椹为原料,经分拣、清洗、烘干、灭菌、包装加工而成的即食桑椹干。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
5、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0157:H7/NM 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
6、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572 桑椹(桑果)NY/T 705 无核葡萄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Q/HBHS 0001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桑椹(桑果)应呈紫色,成熟度好,符合 GB/T 29572、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7、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色泽 呈褐色或黑褐色,色泽一致 呈褐色或黑褐色,色泽基本一致 随机抽取 50g 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瓷盘中,以感观检测:色泽、组织形态;鼻嗅气味,口尝滋味;杂质、劣质果率按 NY/T 705 执行 组织形态 果型完整,颗粒饱满,大小均 匀整齐,无霉变、无虫蛀 果型较完整,颗粒较饱满,大小 基本均匀整齐,无霉变、无虫蛀 滋味与气味 具有桑椹干本身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8、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一级 二级 水分/(%)12 15 GB 5009.3 总酸/(%)2 2.5 GB/T 12456 铅(以 Pb 计)/(mg/kg)0.3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
9、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Q/HBHS 0001S-2019 3 表 3 微生物指标(续)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 5 0 0/25g-GB 4789.36 a 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出厂
10、检验 5.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单元样品,样品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平均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检验按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杂质、净含量、菌落总数。5.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 型式检验 5.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单元样品,样品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平均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检验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11、规定的全部项目。5.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HBHS 0001S-2019 4 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
12、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包装要求 外形完整,无污垢,不得破损,标签规整。6.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库房内贮存,并离地离墙。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混贮。6.4 运输 运输车和贮存场所应清洁、干燥、无污染,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运、混存。6.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