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YQ/HY 0001 S-2019代替Q/HY 0001 S-2016食用干制肉皮2019-01-01 发布2019-01-31 实施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和源食品加工厂发布备案号:4418002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4日Q/HY 0001 S-2019前言本标准的格式遵循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HY 0001 S-2016。本标准与 Q/HY 0001 S-2016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标准书写格式;修改了主要起
2、草人;修改了理化指标;删去微生物指标;修改了型式检验。本标准由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和源食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桂伟。本标准于 2016 年 01 月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1 月第一次修订。Q/HY 0001 S-20191食用干制肉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干制肉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3、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292食用调和油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
5、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3.1 油炸肉皮Q/HY 0001 S-20192以猪肉皮为主料,经拣选、清洗、修整、去油脂、烘干或晾干、油炸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即食干制肉皮产品。3.2 砂炒肉皮以猪肉皮为主料,经拣选、清洗、修整、去油脂、烘干或晾干、砂炒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即食干制肉皮产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猪肉皮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4.1.2煎炸用油应符合 GB 2716、GB 10146、SB/T 10292 的要求。4.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4.
6、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金黄色或淡黄色,色泽均匀,无焦黑色,无霉斑。滋味和气味应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哈喇味、异臭等异味。性状产品内部呈多孔状,无明显结块,有一定脆性。温水浸泡后柔软有弹性、韧性,不易断裂。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
7、0脂肪/(g/100g)20.0蛋白质/(g/100g)50.0铅(以 Pb 计)/(mg/kg)0.2a总砷(以 As 计)/(mg/kg)0.4a镉(以 Cd 计)/(mg/kg)0.1a铬(以 Cr 计)/(mg/kg)1.0aN-二甲基亚硝胺/(g/kg)3.0a以鲜品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Q/HY 0001 S-20193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取适量温水将样品浸没,至其软化,观察组织状态,闻其气味。6.2理化指标检验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脂肪:按
8、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有企业质检部门按原辅料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
9、批次。7.3抽样方法和数量在每批随机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5%抽取小样,每批的总样品重量不得少于1kg。将抽取试样分装入二个洁净干燥的塑料袋内密封保存,袋上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及取样日期,一袋作检验,一袋密封留存备查。7.4出厂检验7.4.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7.4.2每批产品须经本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5型式检验7.5.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Q/HY
10、0001 S-20194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应包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同时还应标示为油炸肉皮或砂炒肉皮。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为聚乙烯薄膜袋,质量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备防晒、防雨设施。运输过程中严禁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处,离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4.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10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