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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HS 0005 S-2020 甘草枸杞枣泥养生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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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487S-2020Q/GZHS 宁夏 国泽 昊 生 物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GZHS 0005S2020 甘草枸杞枣泥养生膏 2020-12-08 发布 2020-12-08 实施 宁夏国泽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GZHS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参照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2474-2008果酱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国泽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国泽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

2、草人:安学智、杨建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ZHS 0005S2020 1 甘草枸杞枣泥养生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草枸杞枣泥养生膏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枸杞、枣泥、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蜂蜜等辅料,经前处理、配料、粉碎、熬制、灭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膏剂甘草枸杞枣泥养生膏。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3、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18 甘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3.1.2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要求 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要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5 枣泥等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Q/GZHS 0005S2020 2 感官

5、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均匀膏状,无明显分层和析水,无外来杂质,无霉变 色 泽 具有甘草枸杞枣泥养生膏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甘草枸杞枣泥养生膏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35 总糖(以蔗糖计)/(%)1.0 铅(以 Pb 计)/(mg/kg)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20000 大肠菌群/(MPN/100g)90 霉菌/(CFU/g)20 酵母/(CFU/g)20 致病菌

6、按 GB 29921 中饮料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检验 用感官检验。Q/GZHS 0005S2020 3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6.2.2 总糖按 GB 5009.8 规定方法检验。6.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 GB

7、/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6.3.4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000ml)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用。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7.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料、工艺有较大

8、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上次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7.4.2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以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Q/GZHS 0005S2020 4 8.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防止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污染,避免日晒雨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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