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RJQ/GZRJ 0046S-2019非油炸风干面2019-01-01 发布2019-02-15 实施广州市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35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8日Q/GZRJ 0046S-2019前言本标准制定参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本标准由广州市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生产企业:江门市蓬江区弘威粮食加工厂(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北三路侧双楼村乌娄山地段 1 号)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航。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首次发布,2019 年 02 月 15 日开始实施。Q/GZRJ 0046S-20191非油炸风干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油炸风干面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谷朊粉、蛋(或其制品)、中链甘油三酯(或中链甘油三酯油脂粉)、圆苞车前子壳、荞麦粉、芝麻、水果汁粉、蔬菜汁粉、草本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果蔬汁、香菇粉、海藻粉、抗性糊精、魔芋精粉、白芸豆提取物、大麦苗粉、藜麦米,辅以羧甲基纤维素钠、
3、聚丙烯酸钠、卡拉胶、海藻酸钠、碳酸钠、六偏磷酸钠、瓜尔胶、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品用香精、食用酒精之一种或多种,必要时以姜黄、栀子黄、栀子蓝其中一种或多种着色,经称量配料、搅拌和面、压延切条、蒸面、成型、干燥、放入或不放入调味料包、调味油包、酱菜包、干菜包包装制成的非油炸风干面。本品需经开水冲泡或烹饪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
4、8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
5、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Q/GZRJ 0046S-20192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196食品安全国
7、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T 18104魔芋精粉GB 19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GB 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蓝GB 28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GB 30616食品安全国
8、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LS/T 3245藜麦米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2111绿色食品 调味油QB/T 2076水果、蔬菜脆片SB/T 11194方便面调味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9、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小麦粉、荞麦粉、谷朊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479 的规定;Q/GZRJ 0046S-201933.1.3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73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 蛋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6 中链甘油三酯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7 中链甘油三酯油脂粉应符合GB 15196的规定;3.1.8 圆苞车前子壳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10、(2014 年第 10号)的规定;3.1.9 水果汁粉、蔬菜汁粉、草本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白芸豆提取物、大麦苗粉应符合GB/T 29602及GB 7101的规定;3.1.10 果蔬汁应符合 GB/T 31121 及 GB 7101 的规定;3.1.11 抗性糊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6 号)及 GB 15203 的规定;3.1.12 魔芋精粉应符合 GB/T 18104 的规定;3.1.13 芝麻应符合 GB 19641 的规定;3.1.14 海藻粉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1.15
11、 香菇粉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16 藜麦米应符合 LS/T 3245 及 GB 2715 的规定;3.1.17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18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9 聚丙烯酸钠应符合 GB 29948 的规定;3.1.20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21 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规定;3.1.22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3.1.23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4 的规定;3.1.24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规定;3.1.2
12、5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3.1.26 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57 的规定;3.1.27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28 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规定;3.1.29 栀子蓝应符合 GB 28311 的规定;3.1.30 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规定;3.1.3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32 调味料包应符合 SB/T 11194 的规定;3.1.33 调味油包应符合 NY/T 2111 的规定;3.1.34 酱菜包应符合 GB 2714 的规定;3.1.35 干菜包应符合 QB/T
13、 2076 的规定;3.1.36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Q/GZRJ 0046S-20194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外形整齐或一致,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3.0铅(以 Pb 计),mg/kg0.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
14、/g)521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 00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3:仅适用于面饼和调料的混合检验。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
15、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感官按 GB 1740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Q/GZRJ 0046S-20195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4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方法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
16、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和标签。6.3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要求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样品应从成品仓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最小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数量不少于6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查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要求执行。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