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FJSJ 福 建 胜 基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SJ 0005S2019 代替 Q/FJSJ 0005S-2016 果汁饮料 2019-05-22 发布 2019-06-12 实施 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发 布 Q/FJSJ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2016年8月15日备案备案号:0591350220S-(2016)的Q/FJSJ 0005S-2016果汁饮料。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按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
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及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中羧甲基纤维素钠、胭脂虫红、-胡萝卜素(着色剂)这三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严于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与2016年8月15日备案备案号:0591350220S-(2016)的Q/FJSJ 0005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变更单备案号:0591350403S-(2017)的内容;删除了部分被委托加工企业;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3、。本标准起草人:范小华、吴锦文、郭清坤。本标准适用于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被委托加工企业。委托加工企业: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铁岭西路16号。被委托加工企业:北京华北富田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9号。被委托加工企业:沈阳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号路八甲1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5S2019 1 果汁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汁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汁(浆)
4、、果葡糖浆、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甜味剂、酸味剂、增稠剂、抗氧化剂、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装瓶工艺制成的原果汁(浆)含量不低于10%的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根据所加入的原料不同分为:野山楂果汁饮料、黄桃果汁饮料。3.1 野山楂果汁饮料 以水、山楂浆、果葡糖浆、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浓缩苹果清汁(用于调味)、低聚果糖、木糖醇、柠檬酸、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D-异抗坏血酸钠、安赛蜜、胭脂虫红、-胡
5、萝卜素、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装瓶工艺而制成。3.2 黄桃果汁饮料 以水、桃浆、果葡糖浆、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浓缩苹果清汁(用于调味)、柠檬酸、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D-异抗坏血酸钠、安赛蜜、-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装瓶工艺而制成。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5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6、 要 求 色泽 具有近似所含原料水果或所添加果浆应具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近似所含原料水果或所添加果浆应具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无明显分层现象,允许少量果肉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5.0 总酸(以柠檬酸计)/(g/kg)1.0 安赛蜜/(g/kg)0.3-胡萝卜素/(g/kg)1.5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 4.6.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限量应符合 GB 710
7、1 的规定。4.6.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食品添加剂限量 项 目 指 标 羧甲基纤维素钠/(g/kg)5.0 胭脂虫红(以胭脂红酸计)/(g/kg)0.5-胡萝卜素(着色剂)/(g/kg)1.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5S2
8、019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检测。6.2.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检测。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6.2.4 安赛蜜 按GB/T 5009.140规定的方法检测。6.2.5-胡萝卜素(着色剂)按GB 5009.83规定的方法检测。6.2.6 展青霉素 按GB 5009.
9、185规定的方法检测。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检测。6.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测。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879.4、GB 487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5S2019 4 6.4 净含量测定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7.2 抽样方法 7.
10、2.1 出厂检验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8瓶,其中6瓶用于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检验;5瓶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其余7瓶留样备用。7.2.2 型式检验抽样 从任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瓶。其中9瓶用于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检验;5瓶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其余6瓶留样备用。7.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进行。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需经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项目
11、包括本标准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主要原料、关键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 3 项以上(含 3 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 2 项(含 2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福建省食品
12、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5S2019 5 8.1 标志 8.1.1 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 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GB 28050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8.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所使用的 PET 瓶应符合 Q/FJSJ 008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的规定,密封严密、无渗漏。8.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 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应有防鼠虫侵害等措施。9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