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牦牛骨髓高钙蛋白粉(固体饮料)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CT 0008S-2021 Q/HCT 深圳市回春堂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回春堂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2021-08-01 实施 2021-07-01 发布 备案号:4403034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CT 0008S-202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回春堂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敖建萍。本标准于 2021 年 07
2、 月 01 日首次发布。Q/HCT 0008S-2021 牦牛骨髓高钙蛋白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牦牛骨髓高钙蛋白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适用于以牦牛骨髓骨粉、骨胶原蛋白肽、壳寡糖、低聚果糖、乳酸钙、维生素 D、橄榄果粉为原料,经粉碎、干燥、调配、混合、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牦牛骨髓高钙蛋白粉(固体饮料),供人们以适量温开水冲调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
3、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1903.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骨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2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A、D、E 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
6、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HCT 0008S-2021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BB/T 0069 包装容器 铝箔易撕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 2014 年 第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牦牛骨髓骨粉:应符合 GB 1903.19 的规定。3.1.2 骨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7、31645 的规定。3.1.3 壳寡糖:应符合 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 2014 年 第 6 号)的规定。3.1.4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5 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 的规定。3.1.6 维生素 D: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中维生素 D的规定。3.1.7 橄榄果粉:应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并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8 所使用的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8、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外观、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 80左右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性状 呈干燥、疏松、均匀颗粒状、无结块现象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5.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12.0 GB 50
9、09.5 钙(以 Ca 计),(mg/100g)2501000 GB 5009.92 维生素 D,(/kg)1020 GB 5009.82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Q/HCT 0008S-2021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
10、0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g)40 GB 4789.15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 80左右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钙 按 GB 5009.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维生素 D 按 GB 5009.8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指标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霉菌按 GB4789.15 规定的方法。Q/HCT 0008S-2021 5.3.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按 GB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的第二法测定。5.4
1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测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原辅料技术标准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6.2.2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以及标签。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6.3.2 正常连续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
14、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由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具有同一性质质量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15、.6.2 在保质期内,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判定。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含有新资源食品原料的还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卫健委相关公告中的规定,而且还应该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采用塑料材质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9的要求,采用铝塑复合袋的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采用铝箔易撕盖的
16、应符合 BB/T 0069Q/HCT 0008S-2021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2.2 运输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无污染异味的仓库中,且须离墙离地存放。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腐蚀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还应防止虫咬、鼠害。7.5 保质期 包装完整、未经启封并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