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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KK 0002 S-2022 可可仁.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70698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86.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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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华 东 可 可 食 品(兴 化)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DKK 0002S-2022 可可仁 2022-05-24 发布 2022-06-15 实施 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发 布 Q/HDKK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4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1 4Q/HDKK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部分参照了 GB/T

2、20705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及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铅(以 Pb 计)限量设定为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的铅(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将总砷(以 As 计)限量设定为总砷(以 As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的总砷(以 As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远良、朱志迪、徐国年。本标

3、准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发布。J S Q BQ/HDKK 0002S2022 1 可可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可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杂、焙炒、破碎、仁壳分离、过筛、包装而成的可可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

4、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0705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 GB/T 20706 可可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221 可可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可可豆:应符合 LS/T 3221 的规定。3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棕色至棕黑色。滋味与气味 具有正常可可应有的香味与滋味,无烟焦霉味及其他异味。3.3 理化指标 J S Q BQ/HDKK 0002S2022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种 类 指 标 杂质,g/100g 0.3 可可壳及胚芽含量,g/100g 1.75 可可脂含量(以干物质计),g/100g 52.0 水分,g/100g 5.0 pH 值 5.06.5 总砷(以 As 计),mg/kg 0.4 铅(以Pb计),mg/kg 0.4 3.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10g,平铺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味道,并取少许放于口中,仔细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4.2 理化指标 4.2.1 杂质、可可壳及胚芽含量 4.2.1.1 仪器:a)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b)天平:感量0.1 g c)镊子钳:尖头 d)分样尺:有机玻璃制 e)分样板:玻璃制 f)金属罐:带盖子 4.2.1.2 分析步骤 随机抽取 200 g 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保存于金属罐中。用四分法分样,称取 100 g 试样(精确到0.1 g),倒在分样板上,用镊子钳将杂质、可

7、可壳和胚芽全部挑出,用分析天平分别称其质量。4.2.1.3 结果计算:Xm/M100 式中:X杂质/可可壳及胚芽含量,g/100g m杂质/可可壳及胚芽的质量,单位为克(g);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J S Q BQ/HDKK 0002S2022 3 4.2.2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蒸馏法进行。4.2.3 pH 按 GB/T 20706 中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可可脂含量 按 GB 5009.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或按 GB/T 20706 中附录 A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折光指数法(快速法)。4.2.5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铅

8、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杂质、可可壳及胚芽含量、水分、总灰分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

9、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J S Q BQ/HDKK 0002S2022 4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10、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桶、纸塑复合袋等,外包装内或外包装表面附有产品合格证。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混存。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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