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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LS 0001 S-2020 风味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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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440S-2020 Q/HCLS 宁 夏 固 原 宏 晨 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CLS 0001S2020 风味饮料 2020-10-27 发布 2020-10-27 实施 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HCLS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荣、许广祥。本标准有效期五

2、年。Q/HCLS 0001S2020 1 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白砂糖、果汁、乳或乳制品、甜味剂、酸味剂、香精等为原料,以不同的配料组合,经调配、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果味饮料或乳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

3、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

4、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3.1 果味饮料:以水为原料,加入适量的食糖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食用香精等经调制而成的原果汁含量小于 3%的饮料。3.2 乳味饮料:以水为原料,加入适量的食糖或甜味剂、酸味剂、乳或乳制品、食用香精等经调制而成的蛋白质含量小于 0.7%的饮料。4 产品分类 Q/HCLS 0001S2020 2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两类:a)果味饮料;b)乳味饮料。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19298 要求。5.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要求。5.1.3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要求。5.1.4

5、乳应符合 GB 19301 要求。5.1.5 果汁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果味饮料 乳味饮料 色 泽 具有与品名相符的果味饮料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具有乳味饮料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与品名相符的果味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具有乳味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透明状液体,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呈均匀细腻的浊状液体,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果味饮料 乳味饮料 可溶性固形物/%1.5 1.5

6、 总酸(以柠檬酸计)/(g/L)0.2 酸度/(T)2565 铅(以Pb计)/(mg/L)0.25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 Q/HCLS 0001S2020 3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8 试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将样品倒入无色玻璃杯中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8.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8.3 总酸按 GB/T 1245

7、6 规定方法检验。8.4 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方法检验。8.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8.6 微生物指标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9 检验规则 9.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其中 16 瓶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9.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8、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9.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10.2 包装 10.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10.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10.3 运输 Q/HCLS 0001S2020 4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10.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塑料袋包装保质期为6个月,其他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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