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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J 0003 S-2021 速泡干海参 (超临界干燥工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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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CLJ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LJ 0003S2021 速泡干海参(超临界干燥工艺)2022-01-10 实施 普萃超临界(广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发 布 2021-12-30 发布 备案号:4401021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LJ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普萃超临界(广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勇刚、李伟明、郭栋、黎金霞。本标准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首次发布。Q/CLJ 0003S

2、2021 1 速泡干海参(超临界干燥工艺)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泡干海参(超临界干燥工艺)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经预处理、蒸煮、超临界干燥、灭菌等工序制成的速泡干海参(超临界干燥工艺)。产品食用前注入水进行泡发,完成泡发后即可食用(或烹饪后食用)。该产品不属于即食生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

4、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5、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CLJ 0003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鲜、冻海参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干海参还应符合 GB 31602 的规定。3.1.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6、色 泽 黑灰色或灰白色,色泽较均匀。气味 具有海参特有的鲜腥气味,无异味。性 状 呈海参自然外观,允许有少量石灰质露出,刺参棘挺直、基本完整。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5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40 盐分/(g/100g)40 水溶性总糖/(g/100g)3 复水后干重率/(%)40 含砂量/(g/100g)3 铅(以 Pb 计)/(mg/kg)0.9a 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a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a 铬(以 Cr 计)/(mg/kg)2.0a N-二甲基亚硝胺/

7、(g/kg)4.0 多氯联苯b/(mg/kg)0.5a a 以鲜品计,干品按脱水率折算。b 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指标 Q/CLJ 0003S2021 3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2

8、094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31602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蛋白质、盐分、水溶性总糖、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 按GB 3160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Q/CLJ 0003S2021 4 5.2.7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9、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签发合格证。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盐分、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3.2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变化,可能影

10、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查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Q/CLJ 0003S2

11、021 5 7.1 标志、标签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31602 的要求。7.1.2 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应的规定,若使用食品复合袋或铝箔袋,应符合 GB 9683、GB/T 28118、GB 4806.7 的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内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阳光暴晒,雨淋受潮。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运;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潮、防污染,轻拿轻放,不得摔撞、重压、倒置。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受热或阳光暴晒,并具有防鼠、防虫措施。7.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堆放时应离地 10 cm,离墙 20 cm。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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