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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MW 0008 S-2019 速冻果蔬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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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MW速冻果蔬制品2019-05-15 发布2019-06-01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果果美美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GMW 0008S-2019备案号:4401056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4日Q/GMW 0008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先兵。本标准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首次发布。Q/GMW 0008S-20191速冻果蔬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果蔬制

2、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多种新鲜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验收、预处理、清洗、整形、杀菌(漂烫或不漂烫)、切片(切粒)或不切片(切粒)、压泥或不压泥、包装、速冻、冷冻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作为食品工业用原料(用作打浆、榨汁、果酱等用途)或小包装即食速冻果蔬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3、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

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

5、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材料要求3.1.1 新鲜果蔬:应新鲜,无腐烂,无虫蛀,无破损,果蔬的品种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Q/GMW 0008S-20192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 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

6、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9展青霉素a,g/kg50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GB 2763.1 要求a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食品工业用产品无微生物指标要求,即食速冻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备注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500-仅适用于生食果蔬制品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

7、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31646的规定。Q/GMW 0008S-20193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按眼观、鼻闻、口尝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展青霉素:按GB

8、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按 GB 4789.3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量检验样品,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

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所有项目。6.6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

10、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GMW 0008S-20194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如含有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和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7.2.1 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应符合 GB/T 10004、

11、GB 4806.7 的要求。7.2.2 外包装物采用纸箱、泡沫箱、塑料筐或金属桶包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4806.1、GB/T 6543的相关要求。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运输过程须有防尘、防晒的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具的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周围环境无毒、无害、无异味污染、有防尘、防鼠、防蝇虫设施的专用冷库内,且库温低于-18,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堆码高度以能抗挤压和提取方便为宜。堆放时应离地 10cm,离墙 2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计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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