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QK Q/AQK 0077S2019 代替 Q/AQK 0077S2016 益生菌乳锌粉(固体饮料)2019-02-15 发布 2019-03-18 实施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078S备案日期:2019-03-18(有效期3年)Q/AQK 007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
2、/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固体饮料(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AQK 0077S2016固体饮料(益生菌乳锌粉)(341087S-2016)本标准与 Q/AQK 0077S2016(341087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前言、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
3、责。本标准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标。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本标准于2016年06月26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2月15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QK 0077S-2019 1 益生菌乳锌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乳锌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4、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
5、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双歧杆菌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A、D、E 的测定 GB 5009
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B2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 5009.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A GB 1475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2(核黄素)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
7、素 C(抗坏血酸)GB 14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QK 0077S-2019 2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LS/T 3243 DHA 藻油 QB/T 4260
8、 水苏糖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18 号公告 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 原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益生菌乳锌粉(固体饮料)以益生菌(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一种或多种:青春双歧杆菌、动物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嗜酸乳
9、杆菌、干酪乳杆菌、卷曲乳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发酵乳杆菌、格氏乳杆菌、瑞士乳杆菌、约氏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唾液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乳粉、乳矿物盐、水苏糖、低聚果糖、DHA 藻油、食用葡萄糖、膳食纤维、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锌、牛磺酸、维生素 A、维生素 B2、维生素 C、维生素 D3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蛋白型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益生菌(青春双歧杆菌、动物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嗜酸乳
10、杆菌、干酪乳杆菌、卷曲乳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发酵乳杆菌、格氏乳杆菌、瑞士乳杆菌、约氏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唾液乳杆菌、嗜热链球菌):应符合原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文件、QB/T 4575和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4 乳矿物盐: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具有实质等同性。4.1.5 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4.1.6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QK 0077S
11、-2019 3 4.1.7 DHA 藻油:应符合 LS/T 3243 和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4.1.8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9 膳食纤维:应符合 GB/T 22494 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4.1.10 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规定;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 的规定;维生素 A 应符合 GB 14750 的规定;维生素 B2 应符合 GB 14752 的规定;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的规定;维生素 D3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4.1.11 所用原料均应
12、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
13、0g)10.0 GB 5009.5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锌(Zn)/(mg/kg)60180 GB 5009.14 牛磺酸/(g/kg)1.11.4 GB 5009.169 维生素 A/(g/kg)400017000 GB 5009.82 维生素 B2/(mg/kg)922 GB 5009.85 维生素 C/(mg/kg)10002250 GB 5009.86 维生素 D/(g/kg)1020 GB 5009.8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14、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9 GB 5009.12 锡a(Sn)/(mg/kg)150 GB 5009.16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QK 0077S-2019 4 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b及指标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益生菌/(CFU/g)1106 GB 4789.34、GB 4789.35 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
16、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QK 0077S-2019 5 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