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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XF 0003 S-2019 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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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XFQ/CXF 0003 S-2019代用茶2019-01-21 发布2019-01-21 实施饶平县丑媳妇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1003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8日Q/CXF 0003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饶平县丑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侠文。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21 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CXF 0003 S-20191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

2、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栆、枸杞、龙眼干、金桔、银耳为主要原料,经泡浸、整理、清洗后,添加冰糖辅料经炖煮、冷却、冻干、包装而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3、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

4、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枸杞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3470金桔GB/T 35883冰糖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NY/T 834银耳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CXF 0003 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2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3龙眼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3.1.4金桔应符合 GB/T 33470 的规定;3.1.5银耳应符合 NY/T 834 的规定;3.1.6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0、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规定。表

6、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特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滋味组织形态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具有各产品的自然品质特征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0总灰分,%11.0铅(以 Pb 计),mg/kg0.9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的要求3.4微生物指标3.4.1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104大肠菌群,MPN/g3霉菌,CFU/g1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25g注:样品的处理和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7、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相关规定。Q/CXF 0003 S-201933.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5.1.1色泽取50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自然光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5.1.2滋味、气味取适量样品,以开水浸泡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1.3组织形态、杂质用肉眼观

8、察样品。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2.2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5.2.3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 原料入库要求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

9、后,方可用于生产。6.2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包(不少于10kg),抽样数量不少于18包(不少于600g),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4 检验分类Q/CXF 0003 S-20194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6.4.2.1

10、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条。6.4.3判定规则6.4.3.1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

11、T 191 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产地、贮存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7.2 包装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包装用纸应符合 GB4806.8 及 GH/T 1070 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包装膜、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食品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运输包装应采用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7.3 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墙 30cm、离地 15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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