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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YG 0003 S-2021 蒸馏葡萄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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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DHYG0003S2021敦煌阳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HYG敦煌阳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敦煌阳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发布2021-02-22 发布2021-02-22 实施蒸馏葡萄酒Q/DHYG0003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Q/DHYG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敦煌阳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亮张兴刚刘飞钱丽本标准于2021年02月22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DHYG0003S2

2、0211蒸馏葡萄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蒸馏葡萄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发酵、蒸馏、陈酿、调配等工序制成的蒸馏葡萄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1856白兰地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GH/T 1022鲜葡萄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

4、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 葡萄:应符合GH/T 1022的规定。3.1.1.2 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纯化水的规定。3.1.2辅料3.1.2.1 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Q/DHYG0003S20212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无色、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GB/T 11856香气具有浓郁的葡萄果香和酒香。口味醇和、甘冽、谐调、酒体丰满、后味纯净,具有本品特有的口味。风格具有本品的典型风格。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5、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特级优级一级酒精度a,%vol(20)25.0GB 5009.225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g/L(100%vol 乙醇)2.52.01.25GB/T 11856甲醇,g/L(100%vol 乙醇)2.0GB 5009.266铜,mg/L6.0GB 5009.13氰化物(以 HCN 计),mg/L(100%vol 乙醇)8.0GB 5009.36注: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L0.4GB 5009.

6、12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Q/DHYG0003S20213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4瓶,2瓶用于检验,2瓶留样,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7、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5、GB/T 24694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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