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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KK 0018 S-2021 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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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 Q/AKK Q/AKK 0018S2021 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2021-06-10 发布 2021-07-10 实施 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3012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8日Q/AKK 0018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糖果(GB 17399)、糖果 压片糖果(SB/T103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AKK 0018S-2021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34202102647S)本标准与 Q/AKK 0018S-2021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34202102647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订了术语和定义。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恩辉。本标准于2021年05月10日

3、首次发布。2021年06月10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K 0018S-2021 1 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

4、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

5、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31120 糖果术语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T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卫法监法200251

6、号公告 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 卫生部2012年第19号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市监总局令第31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K 0018S-2021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以食用葡萄糖、木糖醇、人参(人工种植五年以下)、黄精、玉竹、鸡内金、葛根、马齿苋、辣木叶、茯苓、山药、桑叶、麦芽糊精、硬脂酸镁等为原辅料,经称配、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人参黄精片(压片糖果)。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

7、B 5749 的规定。4.1.2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4 人参(人工种植五年以下):应符合卫生部 2008 年第 12 号公告和/或其他相关规定。4.1.5 黄精、玉竹、鸡内金、葛根、马齿苋、茯苓、山药、桑叶: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法200251 号公告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目录中的规定。4.1.6 辣木叶: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9 号公告。4.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8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 4.1.9 其他所用原辅料均应符合

8、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滋味、气味和 杂质。形态 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滋味和气味 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黏连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0 SB/T

9、10347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GB2760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K 0018S-2021 3 表3 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指标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2kg(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

11、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K 0018S-2021 4 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12、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微生物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7.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1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

13、用限量。8.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符合产品标签规定的保质期要求。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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