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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J 0019 S-2022 泰式甜辣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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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AJ安徽爱家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J 0019S2022代替 Q/AJ 0019S-2021泰式甜辣酱2021-12-15 发布2022-01-15 实施安徽爱家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0246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1月18日Q/AJ 0019S2022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2、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严格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比较了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进行制定。本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有如下变动: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原辅料;修订了

3、指标;对文字进行了梳理。本标准由安徽爱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超。本标准于 2019 年 11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03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 0019S20221泰式甜辣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泰式甜辣酱的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辣椒、番茄酱、白砂糖、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淀粉、黄豆酱、豆瓣酱、味精、食用植物油、酿造食醋、饮用水、葱、香辛料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添加苯甲酸钠、柠檬酸、黄原胶、磷酸三钠、呈味

4、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辣椒红、红曲红、日落黄、食品用香精(海鲜味香精、排骨味香精、叉烧味香精等)、安赛蜜、三氯蔗糖、甜蜜素,经原料前处理、混合、发酵、调配、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泰式甜辣酱(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

5、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6、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 0019S20222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

7、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7酿造食醋GB/T 20560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T 24399 黄豆酱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

8、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NY/T 744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NY/T 956番茄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食用方式不同分为:即食型和非即食型。4要求4.1原料要求4.1.1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番茄酱应符合NY/T 956的规定。4.1.3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4黄豆酱应符合GB/T 24399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 0019S202234.1.5豆瓣酱应符合GB/T 20

9、560的规定。4.1.6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7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规定。4.1.8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9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1.10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中成品油的规定。4.1.11米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4.1.12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4.1.13大蒜、葱应符合NY/T 744、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及相关公告的规定。4.1.14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10、。4.1.15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4.1.16辣椒红应符合GB 1886.34的规定。4.1.17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4.1.18磷酸三钠应符合GB 25565的规定。4.1.19呈味核苷酸二钠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 0019S20224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4.1.20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21红曲红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4.1.22日落黄应符合GB 6227.1的规定。4.1.23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24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25

11、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4.1.26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4.1.27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4.1.28其它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并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目视、鼻嗅、口尝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稀稠适度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 0019S20225项

12、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g/100g)20GB/T 10786食盐(以NaCl计)/(g/100g)10GB 5009.44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4微生物指标即食型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mL)100

13、0CFU/g(mL)GB 4789.10注:表中“m=0/25g 或 25mL 或 100g”代表“不得检出每 25g 或每 25mL 或每 100g”。4.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并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7.1.1出厂检验7.1.1.1每批产品均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

14、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其它技术指标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 0019S202267.1.2型式检验7.1.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 章除 4.1 外的全部内容。7.2组批与抽样7.2.1由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2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方法

15、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包装,每检验批抽样数量为 12个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标签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的规定。8.3包装产品包装应密封良好,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4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止重压、碰撞、烈日暴晒、雨淋。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严禁重压、抛掷。8.5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9保质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 0019S20227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运及包装完好的条件下,自产品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的标签标注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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