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毛利香料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MLQ/AML 0001S2019板面料2019-06-18 发布2019-07-17 实施安徽毛利香料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328S备案日期:2019-07-12(有效期3年)Q/AML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
2、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毛利香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毛利香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保华。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本标准于 2019 年 06 月 18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L 0001S20191板面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板面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
3、、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5、T 9961鲜、冻胴体羊肉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8鲜、冻分割牛肉GB/T 21725天然香辛料 分类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L 0001S20192GB 29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NY/T 956番茄酱SB/T 10371鸡精调味料
6、SB/T 10526排骨粉调味料LS/T 3256大蒜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板面料以食用羊油(或食用牛油或食用鸡油)、植物油、天然香辛料、食用盐、味精、鸡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羊肉、牛肉、蕃茄酱、大蒜油、牛肉抽提物、羊肉抽提物、排骨粉调味料、琥珀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经调配、油炸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非即食类半固态调味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
7、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食用羊油、食用牛油、食用鸡油:应符合 GB 10146 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1.3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1.4天然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品种应符合 GB/T 21725 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5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4.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和 GB/T 8967 的规定。4.1.7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
8、.8羊肉:应符合 GB 2707 和 GB/T 9961 的规定。4.1.9牛肉:应符合 GB 2707 和 GB/T 17238 的规定。4.1.10蕃茄酱:应符合 NY/T 956 的规定。4.1.11大蒜油:应符合 LS/T 3256 的规定。4.1.12牛肉抽提物、羊肉抽提物:应符合 GB 2726 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1.13排骨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526 的规定。4.1.14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规定。4.1.1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4.1.16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7所用原料均
9、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L 0001S20193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察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浓稠状固液混合体,允许固液分层,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40.
10、0GB 5009.3 中“第三法”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氯化物(NaCl)/(g/100g)20.0GB 5009.44铅(Pb)/(mg/kg)0.9GB 5009.12总砷(As)/(mg/kg)0.5GB 5009.11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4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
11、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 k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安徽省卫生和
12、计划生育委员会Q/AML 0001S20194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物、净含量。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4 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
13、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5.2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本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