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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Z 0007 S-2019 酸香调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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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名珍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MZ代替:Q/AMZ 0007S2017酸香调味汁2019-06-11 发布2019-07-10 实施安徽名珍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AMZ 0007S2019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306S备案日期:2019-07-03(有效期3年)Q/AMZ 0007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

2、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替代 Q/AMZ 0007S-2017酸香调味汁(340620170090S)。本标准与 Q/AMZ 0007S-2017酸香调味汁(340620170090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安徽名珍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名珍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梅。本标准于 2017 年 02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

3、布情况为:Q/AMZ 0007S-2017。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Z 0007S20191酸香调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酸香调味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9食醋卫生标准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5、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41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61食

6、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Z 0007S20192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8187酿造食醋GB/T 21725天然香辛料 分类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酸香调味汁以饮用水、酿造食醋、冰醋酸、天然香辛料、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苯甲酸钠、食用香精为原料,经调配、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液态调味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酿造食醋:应符合 GB 2719 和 GB 18187 的规定

8、。4.1.3冰醋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4.1.4天然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包括 GB/T 12729.1 中除罂粟外的所有品种;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5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和 GB/T 317 的规定。4.1.6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4.1.7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应符合 GB 2720 和 GB/T 8967 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1886.171 的规定;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

9、酸铵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8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酸味柔和,无异味状态呈液态,澄清,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

10、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Z 0007S2019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乙酸计)/(g/100mL)2.5GB/T 5009.41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GB 2760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9GB 5009.12总砷(As)/(mg/kg)0.5GB 5009.114.5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真菌毒素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g/kg)5GB 5009.224.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

11、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即食性酸香调味汁还应符合表 6 规定。表 5 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25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210010000GB 4789.10 第三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6 即食性酸香调味汁其它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MPN/mL)520.31.5GB 4789.3 第二法霉菌/(CFU/mL)52102103GB 4789.15酵母/(CFU/mL)52102103a样品的采

12、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7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Z 0007S2019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 k

13、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总酸、菌落总数(即食性产品)、大肠菌群(即食性产品)、净含量。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

14、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7 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本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

15、。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MZ 0007S20195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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