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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AAT 0008 S-2016 高油酸葵花籽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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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AAT 0008S-2016代替 Q/BAAT 0008S-2013高油酸葵花籽油2016-12-20发布2016-12-20实施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参照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 Q/BAAT 0008S-2013高油酸葵花籽油。本标准与 Q/BAAT 000

2、8S-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所有引用文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下有关内容;删除 4.1、4.2、4.3、4.4 中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只罗列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卫生指标中黄曲霉毒素 B1含量,由“8”替代原“10”;卫生指标中苯并(a)芘含量,由“9.5”替代原“10”;删除 4.9 掺伪检验;删除 6 检验方法;删除 7 检验规则。本标准由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运艳,唐萍华,张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BAAT 0008S-2013 ISHQBQ/

3、BAAT 0008S-2016高油酸葵花籽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油酸葵花籽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以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压榨工艺制取的高油酸葵花籽原油为原料,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蜡等工序加工制得的成品高油酸葵花籽油,再经灌装后而成的食用植物油;或以压榨工艺制取并精炼好的成品高油酸葵花籽油为原料,经灌装后而成的食用植物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

4、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高油酸葵花籽原油 Crude High Oleic Sunflowerseed Oil未经任何处理的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的,且油酸含量不低于 75%的葵花籽油。3.2 成品高油酸葵花籽油 Refined High Oleic Sunflowerseed Oil经处理符合本标准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的可直接供人类食用,且油酸含量不低于 75%的葵花籽油。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 GB 27

5、16 的规定。4.3 理化指标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应符合 GB 2716 对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4 真菌毒素限量黄曲霉毒素 B1应符合表 1的要求;其他指标应符合 GB 2761 对油脂及其制品的规定。表 1 真菌毒素限量 SHQBQ/BAAT 0008S-2016项 目单 位指 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 B1g/kg 8GB/T 5009.224.5 污染物限量苯并(a)芘应符合表 2的要求;其他指标应符合 GB 2762对油脂及其制品的规定。表 2 污染物限量 项 目单 位指 标检验方法苯并(a)芘g/kg 9.5GB/T 225094.5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对油料和油脂

6、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中对油脂加工工艺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 和 GB 14881 的规定。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应符合 GB 13113 的规定,聚乙烯成型品应符合 GB 9687 的规定,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的规定,内壁脱模涂料马口铁应符合 GB 9682 的规定等等。6.3 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受潮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应做到专车专用,保持车辆清洁、卫生。6.4 贮存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从灌装生产日期起算,10L 以下小包装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10L 以上(含10L)中包装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SHQBQ/BAAT 0008S-2016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高油酸葵花籽油(Q/BAAT 0008S-2016)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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