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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JFS 0014 S-2019 大麦苗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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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BJFS宝 鸡市 方 晟 生 物 开 发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BJFS 0014S2019大麦苗粉(固体饮料)2019-07-05 发布2019-08-05 实施宝鸡市方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0 3 46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8 0 1Q/BJFS 001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宝鸡市方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宝鸡市方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宏强、李晓静。本标准批准人:朱宏强。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B

2、JFS 0014S20191大麦苗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麦苗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麦苗为原料,经湿法粉碎、浓缩、适量加入麦芽糊精、喷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大麦苗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456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4、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

5、(2012年第8号)Q/BJFS 0014S2019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麦苗:应新鲜、干净、无杂质并符合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 年第 8 号)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草绿色组织形态粉末状,无结块滋味和气味具有大麦苗粉(固体饮料)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性冲溶后呈草绿色混悬液、

6、允许有少许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膳食纤维/(g/100g)0.2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5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Q/BJFS 0014S20193表 3(续)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

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分别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组织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理化指标4.2.1膳食纤维:按 GB 500

8、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6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Q/BJFS 0014S20194按 J

9、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 公斤,抽样数量分成 2 份,每份不少于 100g,1 份检验,1 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出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3.23.5项目,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

10、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1、191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材料用塑料膜袋包装,应符合 GB/T 4456 或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用纸桶或纸箱包装,应符合 GB/T 14187 或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规定。Q/BJFS 0014S20195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其他有害、有异味及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6.4贮存包装后的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本产品应离地 2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按不同品项分类堆码整齐。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启封或包装未破损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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