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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LT 0003 S-2019 复合调味料(冷面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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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CHLT0003S-2019221491S-20192019052920220528*Q/CHLT备案号:221491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5 月 28 日长春市韩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HLT0003S-2019复合调味料(冷面调味料)2019-05-05 发布2019-05-05 实施长春市韩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CHLT0003S-20191复合调味料(冷面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米醋、饮用水、绵白糖、辣椒、食用盐、酱油、柠檬味汽水、香辛料、谷氨酸钠(味精)、苹果、牛肉粉调味料、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芝麻油、芝麻、虾米、白醋为原料,经原

2、料的前处理、称量、调配、搅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复合调味料类-复合调味料(冷面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5绵白糖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

3、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

4、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651鲜苹果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18187酿造食醋Q/CHLT0003S-20192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NY

5、/T 1886绿色食品 复合调味料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SC/T 3204虾米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米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规定。3.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绵白糖应符合 GB/T 1445 的规定。3.1.4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5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6

6、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7柠檬味汽水应符合 GB/T 10792 的规定。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9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10苹果应符合 GB/T 10651 的规定。3.1.11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513 的规定。3.1.12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13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1.14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5虾米应符合 SC/T 3204 的规定。3.1.16白醋应符合 GB/T

7、 18187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至褐色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味,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均匀的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该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CHLT0003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8GB 5009.3食盐(以NaCI计),%30.0GB 5009.44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

8、,mg/kg0.5GB 5009.11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8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3GB 4789.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糖球菌52100CFU/g10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

9、(g/kg)残留量检验方法谷氨酸钠增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甜味剂0.650.65GB 1886.37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Q/CHLT0003S-20194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

10、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组批按随机抽样法随机抽取 500g,一半用作感官指标、净含量、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检验,另一半留样备用。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

11、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复合调味料(冷面调味料)配料表(原料):米醋(饮用水、食用酒精、大米)、饮用水、绵白糖、辣椒、食用盐、酱油(饮用水、非转基因黄豆、非转基因脱脂大豆、小麦、小麦粉、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酵母抽提物、5-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酐酸二钠、苯甲酸钠、甘草酸铵、三氯蔗糖)、柠檬味汽水水、果葡糖浆、白砂糖、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柠檬酸、柠檬酸钠、苯甲酸钠)、食用香精、香辛料、谷氨酸钠(味精)、苹果、牛肉粉调味料食用盐、味精、食用淀粉、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白砂糖、调味牛油(牛油、生姜、洋葱、大蒜、大葱)、洋葱粉、食用葡萄糖、食用香精

12、、牛骨浓缩汤(牛骨、水)、大蒜粉、牛肉调味汁(牛肉汁(牛肉、水、食用盐)、大豆分离蛋白、麦芽糊精、食用盐)、黑胡椒粉、大豆分离蛋白、麦芽糊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柠檬酸、木糖、棕榈油、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芝麻油、芝麻、虾米、白醋(水、食用酒精、大米、食用盐、谷氨酸钠)净含量/规格:以实际产品规格为准生产者:长春市韩老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天润城小区 G6#楼联系方式:Q/CHLT0003S-20195生产日期:保质期:9 个月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CLHT0003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674 千焦8%蛋白质19.1 克32%脂肪0.8 克1%碳水化合物18.8 克6%钠15649 毫克782%8包装包装袋选用纸塑复合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贮存和运输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混存。10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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