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水县兴华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BXGQ/BXG0003S2021苹果酒(蒸馏酒)2021-05-01 发布2021-06-01 实施白水县兴华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5 7 5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5 1 0Q/BXG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白水县兴华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白水县兴华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丽华、王东民。本标准批准人:成秀勤。本标准首次发布。Q/BXG0003S20211苹果酒(蒸馏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苹果酒(蒸馏酒)的
2、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苹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破碎、榨汁后,加酵母、白砂糖、焦亚硫酸钠发酵制成苹果发酵酒,然后进行蒸馏、调配、过滤、包装而成的苹果酒(蒸馏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
3、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4、/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651鲜苹果GB/T 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BB/T 0048组合式防伪瓶盖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苹果:应符合 GB/T 10651 的规定。3.1.2 生活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Q/BXG0003S20212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
5、6.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无色或淡黄色外观澄清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具有苹果清香及酒香,香气协调、浓郁口味醇和、完整、无杂味风格具有本品应有的风格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vol)36.0铅(以Pb计)/(mg/L)0.4展青霉素(g/L)50甲醇a/(g/L)2.0氰化物a(以HCN计)/(mg/L)8.0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原料及食品添
6、加剂3.5.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6.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6.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检验。Q/BXG0003S202134.2 理化指标4.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铅按
7、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展青霉素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甲醇按GB 5009.266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氰化物按GB 5009.36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5.1 组批每班灌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5.2.1 按表3抽取样本(箱),从每箱任意位置抽取样本(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 3 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33511200521201
8、3500081350011315.2.2 采样后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指标的检验。5.3 出厂检验5.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5.3.2 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的3.23.4内容。5.4.
9、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BXG0003S202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5.5 判定规则5.5.1 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 检验结果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的规定,产品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采用玻璃瓶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GB/T 24694,瓶盖应符合 BB/T 0048。包装应严密,无漏洒现象,图案应清晰完整。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贮存6.3.1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3.2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6.3.3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6.3.4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