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WHCQ/BWHC 0065S-2021优芝盖牌多种矿物质颗粒优芝盖牌多种矿物质颗粒(薄荷味薄荷味)2021-06-18 发布2021-06-30 实施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3021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8日Q/BWHC 0065S-2021II前言本文件是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由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万花草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克林本文件于 2
2、021 年 06 月 18 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65S-20211优芝盖牌多种矿物质颗粒(薄荷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优芝盖牌多种矿物质颗粒(薄荷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 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原料:乳酸钙、乳酸亚铁、葡萄糖酸锌;辅料:白砂糖、麦芽糊精、薄荷香精经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优芝盖牌多种矿物质颗粒(薄荷味),具有补充矿物质钙、铁、锌的保健功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88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GB 67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4789.1食品安
4、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20884麦芽糊精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65S-20212GB 30616食品用香精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
6、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2 号)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原、辅料3.1.1.1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规定。3.1.1.2 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的规定。3.1.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1.4 乳酸亚铁:应符合GB 67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的规定。3.1.1.5 葡萄糖酸锌:应符合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的规定。3.1.1.6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麦芽糊精的规定。3.1.1.7 薄荷香精:应符合GB 30616
7、食品用香精的规定。3.1.2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且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3.2 保健功能补充矿物质钙、铁、锌。3.3 感官要求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白色至类白色颗粒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状态颗粒,均匀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霉变等现象;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65S-202133.4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表 2 功效成分功效成分指标每袋含钙(以 Ca 计),mg125.0-187.5每袋含铁(以 Fe 计),mg3.375-5.625每袋含锌(以 Zn 计),mg1.875-3
8、.1253.5 理化指标表 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5.0灰分,%20.0铅(以Pb计),mg/kg2.0总砷(以As计),mg/kg1.0总汞(以Hg计),mg/kg0.33.6 微生物指标表 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和酵母,CFU/g50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沙门氏菌0/25g3.7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颗粒剂的规定。3.8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按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3.9 试验方法3.9.1 感官检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6
9、5S-20214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3.9.2 功效成分检验方法钙(以 Ca 计)按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进行检测。铁(以 Fe 计)按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进行检测。锌(以 Zn 计)按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进行检测。3.9.3 水分按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进行检测。3.9.4 灰分按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进行检测。3.9.5 铅按GB 500
1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进行检测。3.9.6 砷按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进行检测。3.9.7 汞按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进行检测。3.9.8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进行检测。3.9.9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进行检测。3.9.10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进行检测。3.9.11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
1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进行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进行检测。3.9.12 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颗粒剂的方法进行检测。3.9.1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测。4 检验规则4.1 原料和辅料入库要求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入库前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4.2 组批同一物料、同一生产线、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3 抽样及规则符合GB/T 30642安
12、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65S-202154.4 出厂检验4.4.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商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每批出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4.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净含量、Ca、Fe、Zn 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4.5 型式检验4.5.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4.5.2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4.5.3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5.4 卫生或质检监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5.5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4.5.6 产品定型投产时、原辅料来源及供应商发生改
13、变时。4.5.7 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6 判定规则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4.6.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微生物项目除外),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4.6.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5 标签与标志5.1 标签标签应符合 GB16740、GB7718 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对标签的规定。5.2 标志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其图示标志符合 GB/T191 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6.1 食品添加
14、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有关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7405 的规定。8 包装成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形式。9 运输9.1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WHC 0065S-202169.2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10 储存10.1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10.2 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10.3 离地不少于 20cm,四周离墙不少于 30cm。11 食品召回管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2 保质期本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储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