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 熟 市 常 康 麦 苗 种 植 园 企 业 标 准 Q/CKMM 0001S-2021 麦苗汁(食品加工用)2021-07-12 发布 2021-08-03 实施 常熟市常康麦苗种植园发 布 Q/CKMM 代替 Q/CKMM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44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0 2Q/CKMM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CKMM 0001S-2020,与 Q/CKMM 0001S-202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保质期。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
2、文件的结构与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设定铅(以 Pb 计)0.8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铅(以 Pb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常熟市常康麦苗种植园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正芳。本标准于2019年9月首次发布,2020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7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CKMM 0001S-2
3、021 2 麦苗汁(食品加工用)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苗汁(食品加工用)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苗(大麦苗或小麦苗)为原料,经清洗、粗切、细切、榨汁、定色(添加适量食品加工助剂 氢氧化钙)、灌装而成的麦苗汁(食品加工用)(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55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
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 号)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8 号)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大麦苗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8 号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小麦苗 应符合卫监督函201317 号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4 氢氧化钙 J S Q BQ/CKMM 0
6、001S-2021 3 应符合GB 25572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青绿色,色泽均匀。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滋味。组织形态 液态,允许少量沉淀。气味及口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pH 值 1013 GB 5009.237 铅(Pb)/(mg/kg)0.8 GB 5009.1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
7、.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1000 CFU/ml GB 4789.10(第二法)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允许偏差 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检验批。4.2 抽样 从交检批中随机抽取产品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4
8、kg。4.3 检验分类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pH 值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4.3.2.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要求(除 3.1)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CKMM 0001S-2021 4 a)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
9、结论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规定。产品运输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及其地址、配料表、净含量、数量、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注明本产品非直接供给消费者,仅供食品加工使用。5.2 包装 5.2.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2.2 产品外包装要有规定载重量的支撑力。5.2.3 产品包装袋封口应平整、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运。5.3.2 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里。产品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 30 天,0-10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 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