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509S-2020 百 瑞 源 枸 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标 准 Q/BRYQ 0022S2020 枸杞汁类饮料 2020-12-15 发布 2020-12-15 实施 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BRYQ Q/BRYQ 0022S-2020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 Q/BRYQ 0022S-2019枸杞汁类饮料。本标准与 Q/BRYQ 0022S-201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范围进行了修
2、改,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枸杞原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纯化水、酸度调节剂(Vc 等)、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植物提取物、果蔬粉及枸杞籽油等其他食品原辅料,经调配、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不同类型的枸杞汁类饮料。将理化指标中总酸进行了修改,修改为总酸(以柠檬酸计)0.1%。本标准由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宏、杨丽丽、姬宏礼。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BRYQ 0022S-2020 1 枸杞汁类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汁类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枸杞原浆为原料
3、,添加或不添加纯化水、酸度调节剂(Vc 等)、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植物提取物、果蔬粉及枸杞籽油等其他食品原辅料,经调配、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不同类型的枸杞汁类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
5、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Q/BRYQ 0022S-2020 2 3.1.1 鲜枸杞原浆应符合Q/BRYQ 0021S 要求。3.1.2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 要求。3.1.3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3.1.4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6、组织状态 呈浊状含有果肉的液体,完全静置后允许有沉淀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7.0 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 总酸(以柠檬酸计)/(%)0.1 按 GB/T 12456 中规定方法检验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按 GB 2762 的规定。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7、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按 GB 4789.2 中规定方法检验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检验 霉菌(CFU/mL)20 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 酵母(CFU/mL)20 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Q/BRYQ 0022S-2020 3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8、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2 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机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
9、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出厂检验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和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袋)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7.2.2 包装要牢固、防潮、防压、整洁、美观、无异味,能保护产品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2.3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 贮存 Q/BRYQ 0022S-2020 4 7.4.1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7.4.2 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