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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ESW 0001 S-2020 蜂蜜酵素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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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泗 阳 伯 恩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ESW 0001S-2020 蜂蜜酵素饮料 2020-11-16 发布 2020-12-21 实施 泗阳伯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BES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3 1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1Q/BESW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关于“饮料(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限量 0.3mg/L 的规定。本标准由泗阳伯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雷。本标准于2020年11月发布。J S Q BQ/BESW 0001S-2020 1 蜂蜜酵素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蜜酵素饮料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

3、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红糖、蜂蜜为原料,经配料、灭菌、冷却、接种植物乳杆菌(Lactobacillus plantarum)、凝结芽孢杆菌(Bacillus coagulans)、发酵、灭菌、冷却、发酵液过滤除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非活菌型蜂蜜酵素饮料(以下简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

5、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61 红糖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6号公告 关于发酵乳杆菌 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 卫办监督发20

6、1065号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3 要求 J S Q BQ/BESW 0001S-2020 2 3.1 原辅料 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红糖应符合QB/T 4561和GB 13104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4 植物乳杆菌(Lactobacillus plantarum)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通知和QB/T 4575的规定。3.1.5 凝结芽孢杆菌(Bacillus coagulans)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

7、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体饮料状态均匀。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5 GB/T 12143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8、产品的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25/mL-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J S Q BQ/BESW

9、0001S-2020 3 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

10、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

11、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BESW 0001S-2020 4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避光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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