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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TC 0006 S-2020 甜醅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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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480S-2020 Q/CHTC 宁夏中卫市沧海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HTC 0006S2020 甜醅子 2020-12-08 发布 2020-12-08 实施 宁夏中卫市沧海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CHTC 0006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和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中卫市沧海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中卫市沧海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2、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海。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CHTC 0006S2020 1 甜醅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甜醅子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白砂糖、水为主要原料,经清洗、浸泡、蒸煮、冷却、拌曲、发酵、调配、装罐、杀菌等工序制成的甜醅子。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

4、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577 甜酒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燕麦应符合 GB 2715 标准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标准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并经净化处理 3.1.4 其他各种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Q/CHTC 0006S2020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包装完好,无泄漏、胖听现象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

5、形态 内容物呈松散状,米粒基本完整,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40.0 铅(以Pb计)/(mg/kg)0.2 锡a(以Sn计)/(mg/kg)2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罐头。3.4 微生物指标 3.4.1 采用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其它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 10000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6、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 GB 29921 中粮食制品规定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Q/CHTC 0006S2020 3 6.1 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方法检验。6.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3 锡按 GB 5009.16 规定方法检验。6.4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5 大肠菌群按 GB 4789.

7、3 规定方法检验。6.6 商业无菌检验按 GB 4789.26 规定方法检验。6.7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得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商业无菌(罐头)。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

8、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罐头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其它包装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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