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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L 0003 S-2019 辣椒酱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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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DYL 宝 鸡 德 有 邻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YL 0003S2019 辣椒酱制品 2019-06-10 发布 2019-07-10 实施 宝鸡德有邻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0 2 8 9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7 0 3Q/DYL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宝鸡德有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宝鸡德有邻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怀理、宋红星、赵亚科、马定科。本标准批准发布人:吕怀理。本标准首次发布。Q/DYL 0003S2019

2、 1 辣椒酱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酱制品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鲜辣椒或干辣椒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豆瓣酱、食盐、食醋、生姜、大蒜、大豆、白砂糖、味精、菜籽油,首先对辣椒进行筛选、清洗、破碎、腌制,再经配料、加菜籽油熬制(或不熬制)、冷却,加入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匀质、灌装、包装制成的辣椒酱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3、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T 1536 菜籽油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Q/DYL 0003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8187 酿造食醋 GB/T 24700 大蒜 冷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QB/T 4594 玻璃

6、容器 食品罐头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以原料及加工工艺不同分为:3.1 辣椒酱 以鲜辣椒或辣椒干为主要原料,食盐为辅料,适量辅以生姜、大蒜、豆类,加入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匀质经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辣椒酱。3.2(佐餐型)鲜椒酱 以成熟的鲜辣椒为主要原料,辅以生姜、大蒜、蔬菜、酱、豆类、食盐、食醋,用菜籽油焙炒或煎熬加入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匀质、制成的鲜辣椒酱。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辣椒:应新鲜、外形完整,无病虫害、无腐烂。4.1.2 豆瓣酱:应符合本企业产品 Q/DYL0004S 的规定。4.1.3

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食醋:应符合 GB 18187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8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4.1.9 大蒜:应符合 GB/T 24700 的规定。4.1.10 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4.1.11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12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3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4

8、.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DYL 0003S2019 3 表1 项 目 要 求 品 种 辣椒酱 鲜椒酱 色 泽 红色、桔红色至淡褐色 呈自然青绿色或青红双色,油润有光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辣气、滋味,咸淡适宜,醇香可口 组织状态 呈膏状、碎片状、粒状的流体或半固体,无椒梗、无椒蒂、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品 种 辣椒酱 鲜椒酱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65 50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1.5 食盐(以NaCl计),g/100g 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 5

9、.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氨基酸态氮,g/100g 0.3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1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 1 注: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采样方案a及限量 项 目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9000CFU/g 大肠菌群 5 2 10CFU/g 100CFU/g 注:a 样品

10、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DYL 0003S2019 4 4.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原料、食品添加剂 4.7.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4.8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 将被测样品在自然光下(或40W日光灯),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

11、嗅其气味,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总酸 按G/T 12456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食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5.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Q/DYL 0003S2019 5 5.2.9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

12、5.2.10 山梨酸钾、苯甲酸钠 按GB 5009.28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限量 5.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差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5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设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

13、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总酸、过氧化值、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5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主要原、辅料产地时;b)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Q/DYL 0003S2019 6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

14、,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时,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 标志 产品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净含量,并应标有“防水、防潮”、“小心轻放”等字样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使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玻璃瓶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QB/T 459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瓦楞纸箱包装。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产品应堆码整齐有防潮、防蝇、防尘、防鼠等卫生安全设施。在满足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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