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FDMQ/FDM 0004S2021元 宝 枫 籽 油20211118 发布20211216 实施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DM 0004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安全性指标参照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订,其他指标参照GB/T37748-2019元宝枫籽油和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要求结合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贵州福东茗
2、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首次发布于2021年11月18日;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先祝。Q/FDM 0004S2021元宝枫籽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元宝枫籽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以元宝枫种仁为原料,经传统压榨法加工或超临界萃取制成元宝枫籽原油,再精炼后灌装,供食用的元宝枫籽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3、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Q/FDM 0004S20212GB 19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7748元宝枫籽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 37748 第 3 章 3.1
5、3.3 所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元宝枫籽具有自然干燥元宝枫籽应有的外观、气味、无霉变、无异味,并符合 GB19641 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测方法色泽黄色至棕黄色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将试样倒入150mL烧杯,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元宝枫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6、油酸(C18:1)/(%)10.0GB5009.168Q/FDM 0004S20213亚油酸(C18:2)/(%)20.0GB5009.168二十四碳一烯酸(C24:1)/(%)2.0GB5009.168酸价(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mmol/kg)5.0GB 5009.227溶剂残留量/(mg/kg)10GB 5009.262铅(以 Pb 计)/(mg/kg)0.1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黄曲霉毒素 B1/(g/kg)5GB 5009.22苯并(a)芘/(g/kg)5GB 5009.274.4 农
7、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 其他要求成品不得掺杂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5 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相同原料、配方、工艺,且在同一生产日期内生产并经包装成型的同一批产品为一批。5.2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随机抽取 4 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 1kg 样品,2 个作检验样品,2 个作留样备检样品。净含量检查按 JJF 1070 要求进行抽样。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
8、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Q/FDM 0004S20214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当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用留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6.1 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 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破损。6.3 运输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运输中防止暴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轻压,不得重压和挤压。6.4贮存产品应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和存放,产品堆放时应离地 10cm、离墙 20cm 以上,产品应按批次堆放,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7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