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FLCJ Q/FLCJ 0001S2021 黄精西红花人参片 2021-12-16 发布 2022-01-16 实施 福州粒草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福州粒草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LCJ 0001S2021I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的格式和内容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污染物限量指标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按照GB 276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指标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定;感官指标、水分指标是根据本品的实际特点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州粒草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粒草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兰珍。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LCJ 0001S20211黄精西红花人参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西红花人参片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
3、、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黄精提取物、西红花提取物、人参粉(人参:人工种植,来源:5 年及 5 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地龙蛋白、桔梗提取物、槐米提取物、葛根提取物、白果提取物、玉竹提取物、山楂提取物、枸杞提取物、决明子提取物、栀子提取物、甘草提取物备注:黄精提取物、西红花提取物、桔梗提取物、槐米提取物、葛根提取物、白果提取物、玉竹提取物、山楂提取物、枸杞提取物、决明子提取物、栀子提取物、甘草提取物分别由黄精、西红花(作为香辛料使用)、桔梗、槐米、葛根、白果、玉竹、山楂、枸杞、决明子、栀子、甘草经常规提取工艺制得、螺旋藻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淀粉、麦芽糊精、低聚果糖、硬脂酸镁、微晶纤
4、维素辅料,经配料、混合、制粒、干燥、压制成片、包衣或不包衣、包装而制成的黄精西红花人参片。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香气适中,滋味纯正,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片
5、状,块形完整,大小一致,无缺角、裂缝、无明显变形,不粘连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LCJ 0001S20212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3.5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 GB 29
6、921 的规定。3.7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8食品添加剂 3.8.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试验方法 4.1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色泽和状态,并查看有无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4.2理化指标 4.2.1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
7、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LCJ 0001S202135.1组批 由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整产品为一批。5.2抽样 产品按每批总箱子数的3%抽样,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用于检验及留样,样本数不可少于6瓶。5.3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5.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
8、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标志、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并标注“本品添加了地龙蛋
9、白、人参(人工种植),婴幼儿、14周岁以下儿童、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体质者不宜食用”,同时,还应标注规格和食用方法,确保地龙蛋白食用量10克/天,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应3克/天。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有关规定。6.2包装 6.2.1内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YBB00122002-2015 的要求或符合其他国家食品安全相应的要求。包装均应清洁、紧密、牢固,封口均无破损、无污染。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LCJ 0001S202146.2.2外包装 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6.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堆放必须离墙离地20cm。6.5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