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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SY 0003 S-2021 维生素C泛酸颗粒(柑橘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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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常 州 四 药 保 健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ZSY 0003S-2021 维生素 C 泛酸颗粒(柑橘味)2021-05-06 发布 2021-06-02 实施 常州四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发 布 Q/CZSY 代替 Q/CZSY 0003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6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0 1Q/CZSY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是对原标准 Q/CZSY 0003S-2020 的修订,与 Q/CZSY 0003S-202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变更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装

2、量差异、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内容是按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内容编写。为提高产品竞争力,本产品理化指标铅(以 Pb 计)指标值为1.8mg/kg,严于 GB 16740 中指标铅(以 Pb 计)2.0mg/kg 的指标要求。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四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屠永锐,范新华,刘建峰。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J S

3、Q BQ/CZSY 0003S-2021 1 维生素 C 泛酸颗粒(柑橘味)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维生素C泛酸颗粒(柑橘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L-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钠、D-泛酸钙为原料,添加蔗糖、食用葡萄糖、乳糖、柠檬黄、柑橘香精辅料,经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补充维生素C、泛酸保健功能的枫乐泰牌维生素C泛酸颗粒(柑橘味)(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4、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GB/T 282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 4481.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2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泛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J S Q BQ/CZSY 0003S

6、-2021 2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YBB00172002 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袋 保健食品标示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表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L-抗坏血酸: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3.1.2 L-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44的规定;3.1.3 D-泛酸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泛酸钙的规定。3.1.4 蔗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7、和国药典中蔗糖的规定;3.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6 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3.1.7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3.1.8 柑橘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内容物为黄色 滋味、气味 味酸、微甜;无异味 状态 颗粒剂,内容物为颗粒和粉末;颗粒应干燥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软化、溶解等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功能要求 补充维生素C、泛酸保健功能 3.4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J S Q BQ/

8、CZSY 0003S-2021 3 表2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 项目 指标 每袋含维生素 C(L-抗坏血酸计),mg 200450 每袋含泛酸(以泛酸计),mg 49 3.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 1.8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水分,%8.0 灰分,%6.0 溶化性 取供试品一袋,加热水 200ml,搅拌 5 分钟,应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 柠檬黄,g/kg 0.1 粒度 不能通过 1 号筛与能通过 5 号筛总和不得超过 15%3.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

9、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g 0.92 霉菌和酵母,CFU/g 50 沙门氏菌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3.7 装量差异指标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装量差异指标 J S Q BQ/CZSY 0003S-2021 4 平均装量或标示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1.0g及1.0g以下 10%3.8 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7405的要求。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检验 取 5-10 袋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4.2 功效成

10、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 4.2.1 每袋含维生素 C(L-抗坏血酸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维生素 C 颗粒项下检测;4.2.2 每袋含泛酸(以泛酸计)按 GB 5009.210 的检测方法检测。4.3 理化指标检验 4.3.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6 溶化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颗粒剂规定的方法测定。4.3.7 柠檬黄:按 G

11、B 5009.35 规定的方法测定。4.3.8 粒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检查法进行。4.4 微生物指标 4.4.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4.4.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MPN 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执行。4.4.3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执行。4.4.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4.4.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执行。4.5 装量差异指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检查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原料和辅料入库要求 5.1.1 物料接收应在规定地点进行,必要时及时进行清洁外包

12、装。J S Q BQ/CZSY 0003S-2021 5 5.1.2 保管员应对来料严格进行初验,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5.1.3 对于有虫蛀鼠咬的物料坚决拒收,并督促送货人及时将物料转移出仓库和厂区,及时检查仓库,防止虫蛀鼠咬。5.1.4 保管员应对来料仔细称重计数或点数,编制企业编号和批号真实记录原辅料总账,不得多报或少报。5.1.5 初检后应及时办理请验手续,按照定置管理要求正确摆放物料,按照批放置指定区,设待验标志。5.1.6 质量管理部门抽样检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放行,方可发放合格证,投入使用。5.2 组样与批样 同一批物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的量以满足 3 倍

13、检验量为准(样品量不少于 90 小袋),样品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备用。5.3 出厂检验 每批出厂的产品均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装量差异、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5.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a)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b)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新产品生产设备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产品定型投产时、原料来源及供应商发生改变时

14、;f)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如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微生物项目除外),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5.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6 标签与标志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16740、GB7718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表、J S Q BQ/CZSY 0003S-2021 6 保健功能、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产品标准号和审批文号等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

15、保健食品标示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表示要求的规定。6.2 标志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其图示标志符合 GB/T191 的规定。7 包装 7.1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药用复合膜标准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包装形式有以下类型:1g/袋(10袋/盒)、1g/袋(20 袋/盒)、1g/袋(30 袋/盒)、1g/袋(60 袋/盒),包装应完好无损伤、封口完整。7.2 产品外包装箱采用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7.3 产品包装盒上应印有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标准代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用法与用量、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保健功能、贮存方法、保健食品标志等。8 运输 8.1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2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9 储存 9.1 产品应储存在避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9.2 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其他杂质混存。10 保质期 本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储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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