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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RSW 0001 S-2022 营养骨粉颗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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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 Q/F FR RS SW W安徽丰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RSW0001S-2022营养骨粉颗粒20220225 发布20220304 实施安徽丰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0933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3月08日Q/FRSW0001S-2022前言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标准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令 第 721 号)、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 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安徽丰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勇、甄录旭本标准于 2022 年 02 月 25 号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RSW0001S-2022营养骨粉颗粒营养骨粉颗粒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养骨粉颗粒的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3、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骨粉和乳粉、可可粉、大豆蛋白粉、核桃粉、芝麻粉、植脂末、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二氧化硅、海藻酸钠、食品用香精、甜菊糖苷中几种或全部物料,经粉碎、混合、用乙醇或饮用水制粒、干燥、整粒、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冲泡型营养骨粉颗粒。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含第

4、 1 号修改单)GB 1903.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骨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5、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RSW0001S-2022GB 5009.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

6、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致病菌限量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1761芝麻GB/T 20398核桃坚果质量等级GB/T 20706可可粉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493大豆蛋白粉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T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QB/T 479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植脂末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

7、共和国药典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要求要求3 3.1.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骨粉:应符合 GB 19013.19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RSW0001S-20223.1.3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中的相关规定。3.1.4 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中的相关规定。3.1.5 植脂末:应符合 QB/T4791 的规定。3.1.6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中

8、的相关规定。3.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20884 中的相关规定。3.1.8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规定。3.1.9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中的相关规定。3.1.10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中的相关规定。3.1.11 二氧化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中的相关规定。3.1.12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中的相关规定。3.1.13 核桃粉:应符合 GB/T 20398 中的相关规定。3.1.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T 30616 中的相关规定。3.1.15 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3.23.2

9、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取约 5g 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再置于透明玻璃烧杯内,用200ml 温开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观察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状态呈细小颗粒或干燥的粉末状,不结块。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铅(Pb)(mg/kg)0.9GB 5009.12营养强化剂

10、(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1488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 和GB2763 的规定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RSW0001S-20223.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11、 4789.153.53.5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 3.6.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并按 JJF1070 中的规定检验。3 3.7.7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

12、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GB 14880 的规定。3 3.8.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GB 14881 的规定。4 4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 4.1.1 组批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 4.2.2 抽样抽样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销售包装,抽取数量为 30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300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以及留样备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RSW0001S-2

13、0224 4.3.3 检验检验4.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应对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验。4.3.2 型式检验4.3.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c)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4 4.4.4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4.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4.4

1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5.1.1 标志标志5.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5.1.2 冲泡与食用方法食用前将产品倒入杯中,用 200ml 温开水冲泡,每次冲泡 1 袋,每天 1 次2 次。5 5.2.2 包装包装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铝塑复合膜袋或铝箔袋

15、包装,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5.2.2 产品外包装应符合 GB10789 中的相关规定。5.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RSW0001S-20225 5.3.3 运输运输5.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5.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 5.4.4 贮存贮存5.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5.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 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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