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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MX 0004 S-2020 湿淀粉制品.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75919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94.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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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ZMX 福州 开发 区麦 香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FZMX 0004S-2020 代替 Q/FZMX 0004S-2017 湿淀粉制品 2020-03-01 发布 2020-03-01 实施 福州开发区麦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MX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项目设置按照 GB 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T 235872009粉条和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淀粉制品质量检验项目的规定。铅指标执行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从严限制为小于 0.5 mg/kg。本标准编写格式

2、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与Q/FZMX 0004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主要修改如下:删除了断条率指标;增加了真菌毒素限量;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其他内容不变。本标准由福州开发区麦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开发区麦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秉端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X 0004S2020 1 湿淀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湿淀粉制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小麦淀粉、生活饮用水为原料,添加食用玉

3、米淀粉、食用马铃薯淀粉、小麦粉、大米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脱氢乙酸钠、柠檬酸,添加或不添加蔬菜汁,经调浆、蒸煮、成型、冷却、袋装、封口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湿淀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按照形态分类 产品按照生产工艺制成的不同形态分为粉条、粉丝、粉皮。3.2 按照原辅料的添加种类分类 根据是否添加蔬菜汁及蔬菜汁的种类分为各种蔬菜湿淀粉制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

4、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X 0004S2020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粉条(粉丝)粉皮 组织形态 细腻、均匀性好的条状或丝状,无明显的并条(丝)。不得有发粘、发霉、变质,口尝无砂质感 细腻、均匀性好的片状,之间没有明显的粘连。不得有发粘、发霉、变质,口尝无砂质感 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打开产品外包装,取适量内容物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色泽 半透明类白色至淡黄色,色泽应均匀一致

5、 滋、气味 具有固有的滋味和气味,不得有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杂质 不得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粉条(粉丝)粉皮 水分,g/100g 75.0 GB 5009.3 灰分,g/100g 0.80 GB 5009.4 淀粉,g/100g 20.0 GB 5009.9 4.4 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6、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GB 2760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X 0004S2020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

7、为一组批。按批抽样。5.2 抽样 每批产品抽样按 3%包装箱随机抽样,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 2 包,样品量数不少于 6 包(总样品重不少于 4 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5.3.1.2 产品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5.3.2.2 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

8、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检验结果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

9、规定。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应加热后食用”。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明显标注“2 8 贮存”字样。6.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MX 0004S2020 4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以及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或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特殊包装要求按供需合同执行。6.3 运输 运输的交通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害、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物品及其他异味物混装、混运,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搬运应轻拿轻放。长时间运输,应采用冷藏车运输,冷藏车厢内温度应保持在 8 以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冷藏车内,库温不得高于 8。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物品混贮,贮存过程应注意防霉、防潮、防虫、防污染。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本产品在 2 8 下保质期为 2 天。7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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