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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BS 0001 S-2021 谷物碾磨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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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BS Q/GBS 0001S-2021 谷物碾磨粉 2021-11-10 发布 2021-12-28 实施 茂名高焙仕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9001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B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茂名高焙仕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茂名高焙仕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成。本标准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发布,于 2021 年

2、12 月 28 日修订。Q/GBS 0001S-2021 1 谷物碾磨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碾磨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粉、糯米粉、粘米粉、荞麦粉、大麦粉、莜麦粉、小米粉、高粱粉、青稞粉、大米粉、黍米粉、稷米粉的其中一种为原料,经拆包、分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谷物碾磨粉。本产品属于非即食产品,需经进一步加工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3、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5、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Q/GBS 0001S-2021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6、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63 玉米粉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865 牛皮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891 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 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7、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要求。3.1.2 糯米粉、粘米粉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要求。3.1.3 莜麦粉、小米粉、高粱粉、青稞粉、大米粉、黍米粉、稷米粉应洁净、干燥、无霉变,并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4 荞麦粉应符合 NY/T 894 的要求。3.1.5 大麦粉应符合 NY/T 891 的要求。3.1.6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7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 滋

8、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性 状 粉末状,无结块现象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4 灰分(以干基计),%1.0 粗细度(CB80目筛),%10 含砂量,%0.03 磁性金属物,g/kg 0.006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KOH/100g 100 无机砷(以As计),mg/kg 糯米粉、粘米粉、大米粉 0.2 Q/GBS 0001S-2021 3 总砷(以As计),mg/kg 小米粉、黍米粉、稷米粉、玉米粉、莜麦粉、高粱粉、青稞粉、荞麦粉、大麦粉 0.5 铅(以Pb计),mg/kg 0

9、.1 镉(以Cd计),mg/kg 玉米粉、莜麦粉、高粱粉、青稞粉、荞麦粉、大麦粉 糯米粉、粘米粉、大米粉 小米粉、黍米粉、稷米粉 0.1 0.2 0.1 铬(以Cr计),mg/kg 1.0 总汞(以Hg计)a,mg/kg 0.02 苯并芘,g/kg 玉米粉、糯米粉、粘米粉、高粱粉、青稞粉、大米粉、黍米粉、稷米粉 5.0 六六六a,mg/kg 0.05 滴滴涕a,mg/kg 0.05 甲基毒死蜱a,mg/kg 5 溴氰菊酯a,mg/kg 0.5 黄曲霉毒素B1,g/kg 玉米粉 糯米粉、粘米粉、大米粉 莜麦粉、高粱粉、青稞粉、荞麦粉、大麦粉、小米粉、黍米粉、稷米粉 20 10 5.0 脱氧雪腐镰

10、刀菌烯醇,g/kg 玉米粉、大麦粉 1000 赭曲霉毒素A,g/kg 5.0 玉米赤霉烯酮,g/kg 玉米粉 60 a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少量样品倒入洁净的烧杯中,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外来杂质;

11、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并检查有无异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Q/GBS 0001S-2021 4 5.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粗细度 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含砂量 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总砷、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铅 按GB 50

12、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 苯并芘 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14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15 甲基毒死蜱 按 GB/T 5009.14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6 溴氰菊酯 按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7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按GB 5009.1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18 赭曲霉毒素 A 按GB 5009.9

13、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9 玉米赤霉烯酮 按GB 5009.20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Q/GBS 0001S-2021 5 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

14、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粗细度、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

15、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7.2.1 包装应密封,无泄漏,无破损,并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7.2.2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编织袋应符合 GB/T 8946 的要求,牛皮纸应符合 GB/T 22865 的要求、塑料袋或塑料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16、;7.2.3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50cm,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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