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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 0013 S-2019 慕斯配料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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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GD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 0013S2019代替 Q/GD 0013S-2016慕斯配料粉2019-06-10 发布2019-07-10 实施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7003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28日Q/GD 0013S2019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D 0013S-2016。本标准与 Q/GD 0013S-2016相比,主要内容修改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了铅指标;删去产品分类;修改保质期。本标准由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提

2、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中仁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5月10日。本标准于2013年05月10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6月10日 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适用于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Q/GD 0013S20191慕斯配料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慕斯配料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白砂糖、植脂末、乳粉、食用淀粉、明胶、食品用香精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粉,经原料过筛、配料、混匀、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慕斯配料粉。本产品需与水搅拌均匀及煮沸后才能食用或用于需高温处理的食品加工。

3、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

4、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440圆柱形

5、复合罐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706可可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GD 0013S20192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QB/T 4791植脂末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

6、3.1.1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3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4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5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3.1.6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的规定。3.1.7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9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把样品倒入白色

7、容器中,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状,无结块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Q/GD 0013S2019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0GB 5009.3总糖(以蔗糖+葡萄糖计)/(%)30GB 5009.7、GB 5009.8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8、ncmM致病菌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

9、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每批原辅料入库前应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方能入库投入使用。5.2组批及抽样5.2.1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产品为一批。Q/GD 0013S201945.2.2抽样:从产品中随机抽取进行,每批抽样不少于 500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封存备用。5.3出厂检验产品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总糖。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

10、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2供需双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委托共同接受的仲裁单位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GB

11、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采用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T 10004 的要求,或圆形复合罐应符合 GB/T 10440 的要求,所用包装材料要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标准规定。6.3运输6.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3.2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挤压、碰撞、曝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和摔撞。6.4贮存6.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防止受热受潮,室温不得超过 40,产品应垫离地面 100mm 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Q/GD 0013S201956.4.2库房应干净无不良气味,有防鼠、防潮设施,防止仓库害虫。6.4.3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 12 个月,以包装标签为准。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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