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388S-2021Q/GGRS宁 夏 谷 谷 润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GRS 0001S2021燕面糅糅2021-08-27 发布2021-08-27 实施宁夏谷谷润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GGRS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27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谷谷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谷谷润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勇。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GRS 0001S20211燕面糅糅1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燕面糅糅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面粉、食用淀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油等辅料,经调制面团、揉面、挤压成型、蒸制、冷却、手工成型、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即食燕面糅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3、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
4、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3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4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要求。3.1.5其他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Q/GGRS 0001S20212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组织形态呈条状,不粘、柔软筋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具有燕面糅糅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3.3理化指
5、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0.0酸度/(0T)7.0铅(以Pb计)/(mg/kg)0.19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1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
6、检验。Q/GGRS 0001S20213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方法检验。6.4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方法检验。6.6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检验。6.7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
7、含量、水分。7.4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宜在05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05条件下保质期为7天,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2小时。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