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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FSP 0001 S-2021 真空软包装熏烧烤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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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徐 州 樊 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FSP 0001S-2021 真空软包装熏烧烤肉制品 2021-06-18 发布 2021-07-10 实施 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FFSP 代替 Q/FFSP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0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0 9Q/FFSP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FFSP 0001S-2020,主要改动为: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辅料:食糖、食用植物油、乙基麦芽酚;增加了 N-二甲基亚硝胺指标限量要求。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

2、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铬(以 Cr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肉及肉制品规定铬(以 Cr 计)1.0mg/kg。本标准由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加林、曾世泼、罗燃。本标准于 2017 年 03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3、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6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FFSP 0001S-2021 1 真空软包装熏烧烤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软包装熏烧烤肉制品的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包括但不局限于爪、翅、蹄、腿、脖、尾、可食用内脏)为主要原料,适量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辣椒、酿造酱油、味精、香辛料(GB/T 12729.1中除罂粟以外)、食品添加剂(红曲红、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预煮、卤制、冷却、(烟)熏或烧或烤、修剪、抽真空包装、杀菌、冷却、外包工艺制成的

4、真空软包装熏烧烤肉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J S Q BQ/FFSP 0001S-2021 2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

7、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命名规则 命名规则为:“真空软包装(烟)熏或烧或烤+畜禽肉名称”,例:以鸡爪为主要原料经(烟)熏工艺制成的产品,命名为真空软包装(烟)熏鸡爪。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GB 2762、GB 27

8、63 的规定。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6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7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GB 2720 的规定。4.1.8 香辛料应选用GB/T 12729.1名单中除罂粟以外的品种,并符合GB/T 15691-2008中5.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9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10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4.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9、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0g 样品,置于白瓷盆中,于明亮处目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外观;鼻嗅气味,品尝滋味 外观 包装完好,包装内为负压,内容物形态完整 组织形态 组织致密、完整,无焦斑和霉斑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J S Q BQ/FFSP 0001S-2021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苯并(a)芘,g/

10、kg 5.0 GB 5009.2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肝脏制品 肾脏制品 其它类制品 0.5 1.0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0.9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4.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并按 GB 4789.26 的规定检测。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

11、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包装加工的为一生产批。5.2 抽样 按 GB/T 9695.19 的规定执行。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留样用。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5.4 型式检验 5.4.1

12、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J S Q BQ/FFSP 0001S-2021 4 b)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4.1、4.7 以外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5.5 判定规则 所有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指标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

13、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若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材料;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内、外包装必须紧密、完整、牢固、清洁、不破裂。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 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做到堆放整齐,离地离墙 15cm 以上。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开封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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