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FHYY 福 建 弘 仰 妍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HYY 0001S2021 酵素果冻 2021-01-30 发布 2021-03-01 实施 福建弘仰妍实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FHYY 0001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而制订;污染物指标依照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订,且铅指标严于该标准【GB 2762-2017 中,其他类:果冻的铅污染物指标限量为“0.5 mg/kg”,本标
2、准规定铅污染物指标限量为“0.5 mg/kg”】。微生物指标根据 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制订。食品添加剂按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由福建弘仰妍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弘仰妍实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艺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YY 0001S2021 2 酵素果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酵素
3、果冻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果葡糖浆、食用植物酵素、果蔬汁、决明子粉、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为原辅料,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胶原蛋白粉、益生菌(乳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长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干酪乳杆菌、短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婴儿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卷曲乳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发酵乳杆菌、格氏乳杆菌、瑞士乳杆菌、约氏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唾液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乳酸乳球菌乳酸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和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费氏丙酸杆
4、菌谢氏亚种、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奇亚籽,经过配料、化糖溶胶、过滤、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而制成的酵素果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标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5、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8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YY 0001S2021 3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2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GB
7、/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QB/T 5323 植物酵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 2015 食品召
8、回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 果葡糖浆 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3.1.4 食用植物酵素 应符合 QB/T 5323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3.1.5 果蔬汁 应符合 GB 17325 或 GB/T 31121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3
9、.1.6 决明子粉 决明子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决明子粉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YY 0001S2021 4 3.1.7 复配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6687 的要求。3.1.8 柠檬酸 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0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1 胶原蛋白粉 应符合 QB 2732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
10、标准的要求。3.1.12 益生菌 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及后续公告的有关要求。3.1.13 奇亚籽 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有关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本品应有色泽,基本均匀一致,允许有辅料所带入的辅料斑点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 滋味气味 具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g/100 g)1.0 铅(以Pb计
11、)/(mg/kg)0.5 锡(以Sn计)a/(mg/kg)250 山梨酸b/(g/kg)0.5 展青霉素c/(g/kg)50 a 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b 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山梨酸钾的产品;c 仅适用于添加以苹果汁和(或)山楂汁的产品 3.4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YY 0001S2021 5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特别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1 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霉菌 20 酵母 2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
12、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其中,柠檬酸、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山梨酸钾最大使用量为 0.5 g/kg(以山梨酸计)。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
13、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2 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山梨酸 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YY 0001S2021 6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中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
14、群 按 GB 4789.3 中的规定执行。5.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中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生产过程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1.2 抽样方法 抽样以“批”为单位,抽样基数不少于 50 个独立包装(总容量不得少于 50 L),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 20 个独立包装样品(总容量不少于 2L)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
15、规定执行。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b)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c)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3.2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
16、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3 微生物项目如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本批产品直接判定不合格,不得复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YY 0001S2021 7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识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商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要求、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每箱数量等,并有轻放、防潮、防雨、防晒的标志或中文警示内容。7.1.3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 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7.1.4 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