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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MZW 0004 S-2020 海苔天妇罗(膨化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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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MZW 福 建 美 滋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MZW 0004S2020 代替 Q/FMZW 0004S-2017 海苔天妇罗(膨化食品)2020-04-10 发布 2020-04-19 实施 福建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MZW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条一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1740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酸价、过氧化值参照酸价、过氧化值参照 GB 17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的要求进行制定。本标准与 Q/FMZW 0004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产品分类、原料要求;修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修改污染物限量;修改微生物限量;增加农药残留限量;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福建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香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备案Q/FMZW 0004S2020 1 海苔天妇罗(膨化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苔天妇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苔为原料,经粘小麦粉、鲜鸡蛋和水调和的浆液,经油炸膨化成型、烘烤,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蟹黄粉、辣椒粉、复合调味料、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拌匀,包装工艺制成的海苔天妇罗(膨化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辅料

4、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本产品应有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7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ZW 0004S2020

5、 2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5 4.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7401和GB 29921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

6、方法 4.1 感官指标 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打开产品外包装,取适量内容物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4.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污染物限量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限量 按 GB 17401 和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5.5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ZW 0004S2020 3 按JJF

7、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 kg,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2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复验或备查用。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从该批样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预

9、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预包装采用食品用聚乙烯(PE)薄膜袋或复合食品袋,应分别符合 GB 4806.7 和 GB 9683 的要求。包装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封口应严密、防潮。产品运输包装采用或瓦楞纸箱,应分别符合GB/T 654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ZW 0004S2020 4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贮。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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