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FSYS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SYS 0003S-2019再制咸蛋黄、咸蛋黄蓉2019-03-20 发布2019-04-15 实施佛山市粤升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13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FSYS 0003S-2019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由佛山市粤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生霖、张海生、董友。本标准的解释权归佛山市粤升食品有限公司所有。本标准于2019年03月20日首次发布,2019年04月15日执行。Q/FSYS 0003S-2019再制咸蛋黄、咸蛋黄蓉1 范围本标准规定
2、再制咸蛋黄、咸蛋黄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文件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3、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4、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Q/FSYS 0003S-2019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
5、98号3 产品分类3.1再制咸蛋黄以咸蛋黄为主料,辅以植物油、食用玉米淀粉、食盐、食品用香精为配料,经混合、成型、烘干加工的蛋制品。3.2咸蛋黄蓉以咸蛋黄为主料,辅以植物油、食品用香精为配料,经磨碎混合加工的蛋制品。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咸蛋黄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4.1.2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6 以上 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4.2
6、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FSYS 0003S-2019表1感官要求品种要求再制咸蛋黄色泽呈橘红色或黄色滋味、气味具有咸蛋黄正常气味,无异味。状态环状凝胶体、组织均匀细致,表面润滑、光亮。杂质无可见的杂质咸蛋黄蓉色泽呈橘红色或黄色滋味、气味具有咸蛋黄正常气味,无异味。状态颗粒均匀细致,表面光亮杂质无可见的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 分%30.0食盐(以氯化物计)g/100g4.0铅(以 Pb 计)mg/kg0.15镉(以 Cd 计)mg/kg0.05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
7、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0沙门氏菌/(/25g)500Q/FSYS 0003S-20194.5 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75 号(2005)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检验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6.2 理化指标检验6.2.1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6.2.2 食盐按 G
8、B 5009.44 的规定执行。6.2.3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FSYS 0003S-20196.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测。7 检
9、验规则7.1 原料检验原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设备、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组批。7.3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每份不得少于250g,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7.4 出厂检验7.4.1 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7.4.3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7.5 型式检验7.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10、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供应商或原料产地、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项目。7.6 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Q/FSYS 0003S-20197.6.2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
11、、标签8.1.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1.2 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8.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包装形式。8.2.2 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8.3 运输运输工人须清洁、卫生,运输产品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确保零度以下保温车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须轻装轻卸,禁止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产品应置于-18冷藏库存放,库内清洁、干燥,并有防鼠、防虫设施的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产品按规定离地、离墙堆放。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