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TLQ/GTL 0004 S-2019代替Q/GTL 0003 S-2016鳄鱼多肽碳酸饮料2019-05-01 发布2019-12-01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鼍鼍龙龙生生物物技技术术开开发发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75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6日Q/GTL 0004 S-20191前言本标准的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GTL 0003 S-2016 鳄鱼多肽碳酸饮料:本标准与 Q/GTL 0003 S-2016 相比,
2、发生了如下变化:修订了引用文件中发生改变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删除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试验方法。本标准的首次发布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01 日,修订时间为 2019 年 05 月 01 日。本标准由广州市鼍龙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玉梅、李华亮、董欣、熊佑熊、陈清西。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01 日发布,于 2019 年 12 月 01 日起实施。Q/GTL 0004 S-20192鳄鱼多肽碳酸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鳄鱼多肽碳酸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葡糖
3、浆、检疫合格的鳄鱼多肽液为原料,添加二氧化碳、柠檬酸、柠檬酸钠、安赛蜜、苯甲酸钠、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经调配、过滤、灌装、密封等工艺制成的碳酸饮料。2.规范引用性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4、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Q/GTL 0004 S-20193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
5、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106.1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饮料厂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
6、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7876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GB/T 20882 果葡糖浆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T 22492 大豆肽粉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氨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5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钢制两片罐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7、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3.产品分类其他型碳酸饮料:以水、果葡糖浆、检疫合格的鳄鱼多肽液为原料,添加二氧化碳、柠檬酸、柠檬酸钠、安赛蜜、苯甲酸钠、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经调配、过滤、灌装、密封等工艺制成的碳酸饮料。4.技术要求Q/GTL 0004 S-201944.1.原辅料要求4.1.1 鳄鱼多肽液: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GB 15203的要求。4.1.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食品添加剂要求
8、序号食品添加剂名称要求1二氧化碳符合GB 1886.228的相关要求2柠檬酸符合GB 1886.235的相关要求3柠檬酸钠符合GB 1886.25的相关要求4三氯蔗糖符合GB 25531的相关要求5安赛蜜符合GB 25540的相关要求6苯甲酸钠符合GB 1886.184的相关要求7食品用香精符合GB 30616的相关要求4.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2,GB2763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无色透明气味和滋味香气协调柔和,口感纯正性状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Q/GT
9、L 0004 S-20195可溶性固 形物(以20oC折光计法),%4.0多肽,%0.01二氧化碳气容量(20)/倍3.0铅(以Pb计),mg/L0.3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表 5 的要求。表 4 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15酵母/(CFU/mL)15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示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示菌指标
10、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 5 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示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Q/GTL 0004 S-20196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表6的要求。表6食品添加剂限量序号食品添加剂名称最大使用量1二氧化碳
11、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2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柠檬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三氯蔗糖0.25g/kg5乙酰磺胺酸钾0.3g/kg6苯甲酸钠0.2g/kg7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检验6.1.1性状、色泽和杂质将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性状、色泽和杂质。6.2.理化指标检验6.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
12、4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多肽按GB/T 2249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二氧化碳气容量按GB 10792规定的方法检测。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检验6.3.1 菌落总数Q/GTL 0004 S-20197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和酵母按 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及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
13、测。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留作备用。7.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多肽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酵母和霉菌。7.2.3 判定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
14、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Q/GTL 0004 S-20198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和标签。在检验和判定食品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各成分允许使用的范围和使用量进行综合判定。7.3.2 组
15、批和抽样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留作备用。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运输包装收发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签应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规
16、格及净含量;C)配料表;D)营养成分表;E)生产日期及保质期;F)贮存方法;G)产地及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H)产品标准号;I)生产许可证编号。8.2.包装8.2.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并能满足运输和储存的安全要求。8.2.2 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保证封装严密物漏液。瓶盖应符合 GB/T 17876 的Q/GTL 0004 S-20199要求;塑料瓶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铝罐及铝盖应符合 GB/T9106.1 或 GB/T29345 的要求。产品包装形式为 PET 包装或两片罐包装。8.3.运输8.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8.4.贮存8.4.1 产品未开封前无需冷藏,如瓶盖封条已开或产生渗漏,请勿饮用。8.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3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且产品隔墙离地各 10CM15CM;严禁露天堆放、冻结、日晒、雨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