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356S-2019 Q/FFLS 宁夏法福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FLS 0007S2019 法福来凉皮专用小麦粉 2019-0821 发布 2019 08-21 实施 宁夏法福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FFLS 0007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法福来食
2、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法福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惠军 朱军林。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FFLS 0007S2019 2 法福来凉皮专用小麦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福来专用小麦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不同品种的法福来专用小麦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1 小麦 GB 276
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 5009.3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 5504 粮油检验、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 GB5009.4 粮油检验、灰分测定法 GB/T 5506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 1 部分:手洗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7 粮油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
4、检验、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T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61 小麦粉、黑麦及其面粉,杜伦麦及其粗粒粉 降落数值的测定 GB/T 14614 小麦粉 面团的物理特性 吸水量和流变学特性的测定 粉质仪法 GB 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小麦应符合 GB
5、1351 的规定。3.2 质量指标 Q/FFLS 0007S2019 3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质量指标 项目 指 标 水分,%14.5 灰分(以干基计),%0.65 湿面筋,%29.0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KOH/100g 60 粉质曲线稳定时间,min 5 降落数值,s 250 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g/kg 0.003 加工精度 按特制一等小麦粉实物标准对照检验粉色麸星 粗细度,%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在CB42号筛不超过10.0%气味、口味 正常 3.3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执行。3.4 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执行。3.5 农药最
6、大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规定执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2014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水分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2 灰分按 GB5009.4 规定方法检验。6.3 粗细度按 GB/T 5507 规定方法检验。Q/FFLS 0007S2019 4 6.4 湿面筋按 GB/T 5506.1 规定方法检验。6.5 含砂量按 GB/T 5508 规定方法检验。6.6 磁性金属物按 GB/T5509 规定方法检验。
7、6.7 粉质曲线稳定时间按 GB/T 14614 规定方法检验。6.8 降落数值按 GB/T 10361 规定方法检验。6.9 脂肪酸值测定按 GB/T 5510 规定方法检验。610 气味、口味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6.11 加工精度按 GB/T 5504 规定方法检验。6.12 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6.13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6.1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产品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GB 5491规定方法抽取样品2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
8、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粉质曲线稳定时间、降落数值、含砂量、气味、口味。7.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8.2 包装 Q/FFLS 0007S2019 5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