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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G 0006 S-2019 冻鱼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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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JZG 中港(福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ZG 0006S2019 冻鱼浆 2019-07-08 发布 2019-08-05 实施中港(福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ZG 0006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鱼类夹杂物、水分、pH 值、品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

2、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参考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7 月 08 日发布。本标准由中港(福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港(福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G 0006S2019 1 冻鱼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鱼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

3、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海水鱼为主要原料,水、白砂糖为辅料,适量使用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山梨糖醇,经原料验收、预冷保鲜、预清洗、去头去脏、清洗、采肉、脱水、加配料、挤压成型、急冻、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生制冻鱼浆;也适用于以鲜(冻)海水鱼、水为原料,不添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原料验收、预冷保鲜、预清洗、去头去脏、清洗、采肉、脱水、挤压成型、急冻、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生制冻鱼浆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4、(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

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

6、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G 0006S2019 2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9 速冻调制

7、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冻)海水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 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5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8、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原料鱼肉自然色泽 组织形态 两面平整呈长方体 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允许有少量 2 mm 以下小鱼刺或鱼皮(鱼类夹杂物),不允许有非鱼类夹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鱼类夹杂物,点/5 g 20 水分,g/100 g 85 pH 值 6.57.5 品温(产品中心温度),18 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 30 铅(以 Pb 计),mg/kg 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G 0006S2019 3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9、 指 标 镉(以 Cd 计),mg/kg 凤尾鱼、旗鱼制品 其他产品 0.3 0.1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肉食性鱼类制品 其他产品 1.0 0.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1 铬(以 Cr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mg/kg 0.5 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

10、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5104 CFU/g 105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2 CFU/g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 000 MPN/g GB 4789.7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11、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G 0006S2019 4 3.7.2.1 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和焦磷酸钠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5.0 g/kg。3.7.2.2 山梨糖醇使用量0.5 g/kg。

12、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品温 按 SB/T 1037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样品制备(样品解冻)将样品打开包装后,装入薄膜袋内捆扎封口,进入室温的流动水池至袋中鱼浆无冰晶体时即可。5.2.3 鱼类夹杂物 取解冻鱼浆 10 g 推成厚度 1 mm 以下的薄片,用肉眼观察,数出能看见的鱼类夹杂物的数目,其数值表示鱼类夹杂物个数。5.2.4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pH

13、 值 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挥发性盐基氮 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甲基汞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G 0006S2019 5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 无机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1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2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3

14、 多氯联苯 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

15、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8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G 0006S2019 6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 值、品温、鱼类夹杂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

16、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还应标明“速冻、生制”字样,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应采用冷藏车运输,温度应-15。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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