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FHZB 福 建 省 海 之 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HZB 0001S2021 盐渍藻类 2021-01-11 发布 2021-03-15 实施 福建省海之宝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HZB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省海之宝科
2、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海之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柯朝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ZB 0001S2021 1 盐渍藻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盐渍藻类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鲜(冻)可食用海藻类品种(海带、海带苗、龙须菜、裙带菜等)为主要原料,食用盐为辅料,经清洗、烫漂、冷却、盐渍、脱水、切割或不切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盐渍藻类(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
3、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
4、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212 盐渍海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藻: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
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ZB 0001S2021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闻其气味 状态 呈该产品应有的形态,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70.0 抖动去除海藻表面附着的盐粒后,将海藻切碎,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氯化物(以Cl-计或以氯计),%12 抖动去除海藻表面附着的盐粒后,将海藻切碎,按GB 5009.44
6、的规定执行 附盐,%15 按SC/T 3212中4.4的规定执行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1.0(干重计)GB 5009.12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
7、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从同一组批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不少于 4 袋。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ZB 0001S2021 3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盐分、附盐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
8、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
9、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规定。5.1.2 产品运输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5.2.2 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库内,仓库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易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贮存和运输条件下,且未经启封,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