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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L 0003 S-2019 速冻菜肴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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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FJSL 福 建 升 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SL 0003S2019 速冻菜肴制品 2019-03-20 发布 2019-04-20 实施 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SL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GB2762,挥发性盐基氮依据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制定,黄曲霉毒素B1依据GB 276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订。本标准由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合义,陈书霖。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L 0003S2019 1 速冻菜肴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菜肴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或鱼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食用盐、食用植物油、味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新鲜蔬菜、酱腌菜、大豆、大豆分离蛋白、膨化豆

3、制品、食用菌、花生仁、禽蛋、泡椒、淀粉、酱油、蚝油、料酒、姜、葱、大蒜、食醋、黄酒、豆豉、郫县豆瓣、香辛料、辣椒红、呈味核苷酸二钠、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加工处理、混合、调味、包装、速冻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速冻菜肴制品,属速冻生制品,需经烹调熟化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T 1532 花生 GB 1886.28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5、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L 0003S2019 2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6、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

7、家标准水产调味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 SB/T 10416 调味料酒 SB/T 10453 膨化豆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以主原要原料不同分为:速冻畜禽类菜肴制品、速冻鱼类菜肴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L 0003S2019 3 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 GB/T 89

9、67 的规定。4.1.7 新鲜蔬菜、葱、大蒜:应无污染、无霉烂、病虫害,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8 酱腌菜、泡椒:应符合 GB 2714 的规定。4.1.9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10 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4.1.11 膨化豆制品:应符合 SB/T 10453 的要求 4.1.12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13 花生仁: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4.1.14 禽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15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16 酱油:应符合

10、 GB/T 18186 的规定。4.1.17 蚝油: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4.1.18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9 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4.1.20 食醋:应符合 GB/T 18187 的规定。4.1.21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4.1.22 豆豉、郫县豆瓣: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2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24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4.1.25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4.1.26 复配水分保持剂(焦

11、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4.1.27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2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29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 织 形态 肉类软硬适度,蔬菜无粗老纤维感,汤汁为浓稠液体 滋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L 0003S2019 4

12、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速冻畜禽类菜肴制品 速冻鱼类菜肴制品 固形物含量,%50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 6.0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10 黄曲霉毒素 B1 b,g/kg 1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30 铅(以 Pb 计),mg/kg 0.5 1.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1 镉(以 Cd 计),mg/kg 0.1 0.1 铬(以 Cr 计),mg/kg 1.0 2.0 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 N-二甲基亚硝胺,

13、g/kg 3.0 4.0 多氯联苯c,mg/kg -0.5 a仅限于添加酱腌菜的产品。b仅限于添加花生的产品。c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使用量(以磷酸根 PO43-计)5.0g/kg。辣椒红、呈味核苷酸二钠、D

14、-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氯化物: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L 0003S2019 5 5.2.3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铅:按 GB

15、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砷、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1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

16、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包,每批样品量不少于 3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总数不得少于 1.0kg。6.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6.3.2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L 0003S2019 6 6.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内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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