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GQLS0036S2021 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Q/GQLS 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1-06-15 发布 2021-06-15 实施 苁蓉参芪酒 Q/GQLS0036S2021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食品添加剂 2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Q/GQLS0036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渊淼
2、杨旭忠 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QLS0036S2021 1 苁蓉参芪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苁蓉参芪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蒸馏酒为酒基,肉苁蓉、党参、黄芪、枸杞为主要原料,经浸泡、过滤、灌装、包装而制成的苁蓉参芪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
4、8672 枸杞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T 27588 露酒 DBS62/00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党参 DBS62/00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黄芪 DBS62/00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肉苁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甘卫食品发2020138 号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开展生 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粮食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 黄
5、芪:应符合DBS62/008的规定。Q/GQLS0036S2021 2 3.1.3 党参:应符合DBS62/007的规定。3.1.4 肉苁蓉:应符合DBS62/009的规定。3.1.5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6 纯化水: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清亮透明,允许有少量沉淀。GB/T 15038 色泽 金黄色或棕红色。香气 具有肉苁蓉、党参、黄芪、枸杞特有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滋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风格 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杂质 无正常视力下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
6、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 25.060.0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300 GB/T 15038 总酸(以乙酸计),g/L 6.0 GB/T 15038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0.35 GB/T 27588 附录 A 干浸出物,g/L 0.5 GB/T 15038 注: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差为1.0%vol。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甲醇b,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
7、 7.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L 0.18 GB 5009.12 注: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vol 乙醇折算。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Q/GQLS0036S2021 3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
8、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6瓶,3瓶用于检验,3瓶留样。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总酸、总酯、干浸出物、甲醇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
9、.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Q/GQLS0036S2021 4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