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056S-2019 Q/GDTC 海原县光大土特产加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TC 0005S2019 贺兰山紫蘑菇 2019 04-01 发布 2019 04-01 实施 海原县光大土特产加工有限公司 发 布 Q/GDTC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海原县光大土特产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原县光大土特产加工有限公
2、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平、马志鑫。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DTC 0005S2019 1 贺兰山紫蘑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贺兰山紫蘑菇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贺兰山紫蘑菇为原料,经拣选、去杂、干燥、包装制成的贺兰山紫蘑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
3、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贺兰山紫蘑菇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
4、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贺兰山紫蘑菇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 味 具有贺兰山紫蘑菇特有气味,无异味 形 态 具有贺兰山紫蘑菇干燥后的自然形状,无霉变、无虫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Q/GDTC 0005S2019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镉(以 Cd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1 4 食品添加剂 4.1
5、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 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总汞按 GB5009.17 规定方法检验。6.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7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包装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500g进行检
6、验,每批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7.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GDTC 0005S2019 3 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