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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JX 0010 S-2019 山楂莱菔子强化锌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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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DJXQ/GDJX 0010S-2019代替Q/GDJX 0010S-2016山楂莱菔子强化锌饮品2019-03-15 发布2019-04-18 实施广东金辛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6002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4日Q/GDJX 0010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中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 Q/GDJX 0010S-2016山楂莱菔子强化锌饮品。本标准与 Q/GDJX 0010S-2016山楂莱菔子强化锌饮品

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广东金辛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金辛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仲华。本标准于 2016 年 03 月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3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DJX 0010S-2016。Q/GDJX 0010S-20191山楂莱菔子强化锌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楂莱菔子强化锌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蜂蜜、山楂提取物、山药提取物、莱菔子提取

3、物、橘皮提取物、茯苓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葡萄糖酸锌、山梨酸钾,经稀释、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山楂莱菔子强化锌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4、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

5、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

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Q/GDJX 0010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7、GB 5749 的要求。3.1.2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3山楂提取物、山药提取物、莱菔子提取物、橘皮提取物、茯苓提取物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4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要求。3.1.5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6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7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

8、来异物,状态均匀,液态,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pH值3.56.5锌,mg/kg320铅(以 Pb 计),mg/L0.2锡(以 Sn 计)a,mg/kg150展青霉素,g/kg50a 仅适用于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霉菌,C

9、FU/mL20酵母,CFU/mL2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GDJX 0010S-20193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

10、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7101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 值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锌按GB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6展青霉素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霉菌、酵母按GB 478

11、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Q/GDJX 0010S-20194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

12、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除 3.1 外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

13、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7.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金属包装罐应符合 GB/T 17590 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利乐包

14、装应符合 GB/T 18192 的要求。7.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Q/GDJX 0010S-20195附

15、录 A(规范性附录)山楂提取物、山药提取物、莱菔子提取物、橘皮提取物、茯苓提取物的质量要求A.1适用范围适用于以山楂、山药、莱菔子、橘皮、茯苓的其中一种为原料,经水提取、过滤、浓缩、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混匀后、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山楂提取物、山药提取物、莱菔子提取物、橘皮提取物、茯苓提取物,主要作为食品工业配料使用。A.2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 质量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粉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水分,g/100g7.0铅(以Pb计),mg/kg1.0展青霉素,g/kg50(限山楂提取物)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沙门氏菌5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最高安全限量值。注:本质量要求来源于供应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Q/ZDMS 0005S-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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