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 通 市 月 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MKL 0002S-2021 日本豆腐(热凝固蛋制品)2021-06-23 发布 2021-07-15 实施 南通市月尊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MK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0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1 4Q/HMKL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铅(以 Pb 计)0.2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通市月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菊花、岑洪斌、马沈娟、李洪生。本标准于 2021 年 6 月首次发布。J S Q BQ/HMKL 0002S-2021 1 日
3、本豆腐(热凝固蛋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本豆腐(热凝固蛋制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禽蛋为主要原料,配以生活饮用水、食用盐,选择性添加蛋清、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经选蛋、清洗、打蛋去壳、配料、搅拌、过滤、灌装、杀菌、装箱制成的非即食日本豆腐(热凝固蛋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3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 1886.3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1886.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蛋与蛋制品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1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HMKL 0002S-2021 2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禽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蛋清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335 的规定。3.1.6 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339 的规定。3.1.7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4
7、 的规定。3.1.8 焦磷酸二氢二钠应符合 GB 1886.328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形态,无酸败、霉变、生虫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蛋白质/(g/100g)1.5 GB
8、5009.5 铅(以Pb计)/(mg/kg)0.1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0.05 GB 5009.1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9、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T 4789.19 执行。J S Q BQ/HMKL 0002S-2021 3 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1710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
10、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前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3.1、3.6 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种生产方式、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kg,净含量检验样本除外)。4.5 判
11、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J S Q BQ/HMKL 0002S-2021 4 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封装严密、无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07冷藏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60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