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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 0047 S-2019 鱼油大豆磷脂软胶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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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SQ/GS 0047S-2019代替Q/NPGS 0047S-2018鱼油大豆磷脂软胶囊2019-03-18 发布2019-03-18 实施ICS备案号:广广州州市市赛赛健健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1045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Q/GS 0047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强

2、邹小琼;本标准代替Q/NPGS 0047S-2018,本标准与Q/NPGS 0047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发布情况:2013年02月28日首次发布;2016年03月31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1月05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第三次修订。Q/GS 0047S-20191鱼油大豆磷脂软胶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油大豆磷脂软胶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深海鱼油、大豆磷脂、明胶、甘油、纯化水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均质、过筛、压丸、干燥、包装等主要工

3、艺加工制成具有辅助降血脂保健功能的鱼油大豆磷脂软胶囊,其标志性成分为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二十碳五烯酸(EPA)和磷脂酰胆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4、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

5、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8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C/T 3503多烯鱼油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

6、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Q/GS 0047S-2019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二部、四部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深海鱼油:应符合 SC/T 3503 的规定。3.1.2 大豆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3.1.3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4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3.1.5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二部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测方法色泽囊皮透明,内容物呈棕黄色GB 16740滋味、气味味腥,无异味性状软胶

7、囊,表面光洁,无破损;内容物为油状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保健功能本产品具有辅助降血脂的保健功能。3.4 标志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标志性成分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二十碳五烯酸(EPA),g/100g4.5GB 5009.168二十二碳六烯酸(DHA),g/100g2.8GB 5009.168磷脂酰胆碱,g/100g5.0GB 5009.2723.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砷(以 As 计),mg/kg1.0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1.5GB 5009.12汞(以 Hg 计),mg/kg0.3GB 5009

8、.17灰分,%5GB 5009.4Q/GS 0047S-20193崩解时限,min6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酸价,mgKOH/g20GB 5009.229过氧化值,meq/kg15GB 5009.2273.6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检测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40GB/T 4789.3-2003霉菌,CFU/g25GB 4789.15酵母,CFU/g,25GB 4789.1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5、GB4789.10、GB 4

9、789.113.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4 检验规则4.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4.2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台混合设备生产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4.3抽样样品按批随机抽取,设批量件数(包装单位:箱、盒、瓶等)为 X,X3 时,每件取样,当 3X300 时,按X 随机抽样;当 X300 时,按X/2+1 随机抽样。每批样品取样 2 份,

10、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 3 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贮存备查。4.4出厂检验成品出厂前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标志性成分、净含量与负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Q/GS 0047S-20194产品定型投产时;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原辅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改变时、更新主要设备时。4.6判定规则4.6.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

11、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4.6.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有 3 项以下不符合本标准(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4.7仲裁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后进行仲裁。5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5.1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 以及 G

12、B 16740 的规定,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以及相关国家要求。5.2标志运输包装应符合 GB/T 191 以及相关国家规定。5.3包装产品的内包装材料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 的规定,1000mg/粒。大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可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发展新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5.4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经常保持清洁。不能与有毒、有害、有污染和有放射性物质混运。运输时 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拿轻放。5.5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当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太阳暴晒。本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仓库堆放产品时应用与地面间距 100mm 以上的垫板垫起。产品与墙壁之间距离应有 300mm 以上。5.6保质期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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