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GTJF 古 田 县 吉 发 食 用 菌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TJF 0004S2020 代替 Q/GTJF 0004S2017 蔬菜干制品 2019-12-16 发布 2020-01-15 实施 古田县吉发食用菌有限公司 发 布 Q/GTJF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2、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于 2017 年 07 月 19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3350091S(2017)企业标准蔬菜干制品Q/GTJF 0004S2017。本标准与代替的 Q/GTJF 0004S2017 相比较,主要内容修改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产品分类、原料要求;修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修改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布。本标准由古田县吉发食用菌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古田县吉发食用菌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春菊。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
3、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4S2020 1 蔬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为原料,经原料处理、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蔬菜干制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分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小包装蔬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
4、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5、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蔬菜干制品种类不同分类:芸薹类蔬菜干制品、叶菜类蔬菜干制品(包括芸薹类叶菜干制品)、豆类蔬菜干制品、块根和块茎类蔬菜干制品、茎类蔬菜干制品、其他类蔬菜干制品(包括瓜果类、鳞茎类和水生类、芽菜类及竹笋、黄花菜等多年生蔬菜干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蔬菜:应洁净,无变质、无污染,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4S2020 2 4.1.2
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大包装蔬菜干制品:应洁净,无异味、无霉味、无杂质,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该品种产品应有形态,无肉眼可见的霉点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5 铅a(以 Pb 计),mg/kg 芸薹类、叶菜类蔬菜 豆类、薯类蔬菜 芸薹类、
7、叶菜类、豆类、薯类蔬菜除外的其他产品 0.3 0.2 0.1 二氧化硫残留量b(以 SO2计),g/kg 0.2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脱水率为 80。b 按照原料带入原则制定。4.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
8、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4S2020 3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
9、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 1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
10、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JF 0004S2020 4 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一批次样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